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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12-23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23
浙江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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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海洋产业创新发展和绿色发展,提高规划统筹和开放合作水平,建设海洋强省,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海洋经济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洋经济,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生产、服务活动的总和。
第3条
发展海洋经济应当遵循陆海统筹、创新引领、开放合作、绿色发展的原则,发挥港口牵引作用,建设现代海洋产业集群,推动全省域联动建设海洋强省。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海洋经济发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省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确定的主管海洋经济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海洋经济发展促进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力量。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海警、海关、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参与海洋经济领域项目建设。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支持和服务作用。
第二章 规划统筹
第7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洋经济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洋经济发展中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沿海设区的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9条
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应当落实海洋强国、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和海洋经济发展实际,明确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强港建设等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优化海洋产业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差异化发展,构建具有区域特色优势的海洋产业体系。
第10条
省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海洋经济统计调查制度,推动构建全省海洋经济统计核算体系,组织开展海洋经济统计、监测、核算等工作,发布海洋经济统计公报和海洋经济发展报告。
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海洋经济统计、监测、核算等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数据报上一级海洋经济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统计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海洋经济相关统计资料。统计主管部门还应当对海洋经济统计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第11条
省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加强海洋经济数据的汇聚、共享、管理和应用,推动构建智慧海洋经济数据体系和要素市场。
第12条
省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海洋强省建设年度重大项目清单,并明确重大项目实施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海洋强省建设年度重大项目符合省重大建设项目标准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纳入省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13条
省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洋经济工作激励评价制度。对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面表现突出、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激励。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推进海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海洋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支持海洋化工、海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航运服务、海洋旅游、海洋渔业等重点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海洋清洁能源、海水淡化、海洋新材料、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电子信息等产业规模化发展。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海洋产业向内陆地区、深远海地区延伸,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海洋化工产业结构,完善储运、加工、贸易、服务等配套体系,培育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业集群。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向高技术、高附加值等方向发展,推动修造产能优化整合、工艺装备升级。
第17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滨海旅游经济带建设,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完善邮轮码头、运动休闲船艇码头等海洋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引导企业开发相关海洋文化旅游产品。
支持使用船舶开展海上休闲旅游、休闲渔业和休闲体育等活动。省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安全管理、服务规范、扶持政策等内容。
第18条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稳定海水养殖水域滩涂面积和质量,推动海水养殖业转型升级,促进深远海养殖业发展;优化海洋捕捞结构,合理控制近海捕捞强度;支持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远洋渔业基地、渔港经济区建设。
第19条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海上风电向深远海拓展,支持沿海核电、潮流能、波浪能、潮汐能等清洁能源的发展利用,探索海陆协同的能源基地建设,推动海洋新能源多元化开发利用。
推进可再生能源在海水淡化领域的利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聚集发展海水淡化设备装备产业链,推动海水淡化的综合利用,提高海水淡化水在市政、工业、海岛用水中的使用率。
第20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海洋经济、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海洋新材料性能评价、检验检测等规范体系,支持海洋新材料产品的示范应用,推动海洋新材料产业与海洋化工等产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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