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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18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18
河源市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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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新丰江水库水质,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东江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的水质保护,以及本市与韶关市对新丰江流域的协同保护等有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是指源城区、东源县、连平县、和平县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水库所有的集水区域,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集水区域。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3条
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协同保护、公众参与的原则,统筹好水质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关系。
第4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工作,建立协调沟通机制,研究解决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有关事项。 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第5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农业种植面源污染的源头管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以及渔业生产等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林地范围林业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等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水库移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资源开发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气象主管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相关工作。
第6条
新丰江林业管理局负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水库水质进行保护和管理,统筹做好日常巡查、水面保洁等工作,发现违法行为依照职责及时处理。对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协调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新丰江林业管理局可以行使人民政府交由其行使的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相关的管理权限,具体权责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评估、动态调整。 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新丰江林业管理局行使,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第7条
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河湖长制体系。各级河湖长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河湖日常监督管理和巡查制度,加强对责任范围内河湖的巡查。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参与民间河湖长选聘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间河湖长指导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
第8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垃圾处置、水面保洁等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激励奖补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
第9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等方式积极参与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工作;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激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和宣传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参与相关活动。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垃圾清理、生态文明宣传等与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相关的活动。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对污染新丰江水库水质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重点区域宣传、社区与村镇宣传、学校教育等各种方式加强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参与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公益宣传,发挥传播优势,创新传播形式,营造共同保护新丰江水库水质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12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主体功能空间,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严格限制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的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保护和改善新丰江水库水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目标,编制和实施新丰江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绿色农业、旅游、船舶总量控制等规划或者方案,统筹促进水库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水质保护与产业发展相协调。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建立完善水安全智慧管理系统,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完善新丰江水库水信息立体监测体系和水安全智慧调控体系。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及入库支流水质达到控制目标要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及入库支流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限期达到水质控制目标。
第13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采取林分优化、保护入库河流洲滩和入库河流生态修复、建设生态护岸等措施,因地制宜建设高质量水源林、生态湿地、岸边带和河湖生态缓冲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工增雨能力,合理利用云水资源,科学增加生态流量。
第14条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新丰江水库及主要支流水生态调查与评估,加强珍稀濒危及特有鱼类资源生境保护,对单位和个人增殖放流、释放外来生物等活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引导公众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15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还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冲浪、划桨板等行为。 (二)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进行投料施肥用药水产养殖、投放窝料垂钓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16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可以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科学划定限养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规范畜禽散养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等的名称、养殖地址、养殖规模、种类等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数据。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畜禽粪污渗漏、溢流、散落。 委托农户进行畜禽养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委托时应当明确畜禽粪污处置要求和义务,指导农户做好台账管理,明确畜禽粪污去向和利用方式,并对畜禽粪污贮存采取防雨淋、防渗漏、防溢流等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第17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标准化工作,指导水产健康养殖,通过定期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渔业生产中投料施肥用药等投入品进行检查。 单位和个人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水产养殖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在新丰江水库其他集水区域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料施肥用药,养殖尾水应当达标排放或者资源化利用。
第18条
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及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鼓励使用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产生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和化肥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推动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缓冲系统,推进农田退水循环利用。新垦造水田应当配套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缓冲系统。
第19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保障和监督其正常运行。对于人口分散、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农村区域,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采取资源化利用或者建设处理设施方式增强治污能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库水质。 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以及经营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设施和设备。
第20条
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应当避开河湖岸边,及时清理河道两旁和水面的垃圾、水浮莲等漂浮物。 新丰江林业管理局负责清理其职责范围内的水面垃圾、水浮莲等漂浮物。 禁止在河湖岸边弃置和堆放垃圾。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及时集中收集清运垃圾,加强对游客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及时制止游客随意丢弃垃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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