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镇江市消防条例地方法规2025-12-09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9
镇江市消防条例
当前版本
2018-09-29
镇江市消防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5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管理;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设备。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推进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高层住宅智能消防预警等系统建设。
第6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维护消防安全,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消防公益事业,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8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政府消防救援队。
建筑面积大于一百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者大于五十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群,且距离现有政府消防救援队超过三千米的,应当建立政府消防救援队。
第9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企业;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政府消防救援队超过三千米、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五)距离政府消防救援队超过五千米、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大型企业。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专业处置队伍,在火灾事故中提供救援技术支持,协助做好堵漏、关阀、输转等应急处置工作。
第10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城乡居民社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负责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第11条
商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商贸物流园区等区域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
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承担消防安全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联合开展演练、协同扑救火灾等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12条
消防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消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消防训练设施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用地、水上岸线,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同意。
第13条
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建设取水码头等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并设置醒目标志。
消防水源不足或者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蓄水设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设备。
第14条
对老旧小区、城中村、棚户区等区域进行改造,应当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暂未列入改造且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一)开辟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设置消防水源,配备小型消防车或者消防摩托车,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三)更新、改造老旧电气线路,安装电气安全保护装置。
第15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消防救援部门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迁移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并报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第二节 建设工程火灾预防
第16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现场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使用的支模架的架体、外脚手架、防护网等,其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办理手续,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17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在易燃易爆危险品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明火或者进行开挖施工的,应当事先告知输送管道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并实施保护方案。
第18条
建设工程禁止使用侧向式、水平封闭式、折叠提升式等非自重自动关闭式防火卷帘。
建筑物的屋面使用、外墙装饰装修、广告牌或者显示屏的设置等,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第19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文件在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第三节 特定场所火灾预防
第20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他单位和个人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