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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隆里古城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5-12-12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12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隆里古城保护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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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隆里古城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隆里古城的规划、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隆里古城,是指位于锦屏县隆里乡隆里所村辖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群落、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产、历史风貌格局,以及与之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等。
第3条
隆里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传承性和生活延续性。
第4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隆里古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古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锦屏县人民政府负责隆里古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古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自治州、锦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民族宗教、文体广电旅游(文物)、消防救援、生态环境、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隆里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5条
隆里乡人民政府负责隆里古城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古城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编制隆里古城保护名录、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识、明确保护责任单位; (三)负责隆里古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房屋修缮改造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与隆里古城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隆里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隆里古城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6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锦屏县人民政府、隆里乡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隆里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隆里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隆里所村民委员会制定古城保护村规民约,引导村民实行自我管理,提升基层治理服务水平。
第7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隆里古城的保护。 对在隆里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8条
锦屏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隆里古城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编制或者修改涉及隆里古城保护范围的各类规划,应当相互协调,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第9条
隆里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龙标书院、古塔、寺庙、祠堂、古水井、状元桥、平水石桥、古墓、古碑、石牌坊等文物古迹; (二)陶家大院、科甲第、书香第、济阳第、三槐第等传统民居; (三)隆里千户所衙署、状元祠等历史建筑; (四)城墙、城门、城河、城壕、网格水系、三街六巷、“丁”字形街道、花街路面等古城格局; (五)所丁街、泉远井等红色文化资源; (六)五马山、归凤山、文笔山、禹门峰、凌云山、长庚山、洪钟山、真武山、龙溪河等自然景观; (七)花脸龙、玩龙灯、唱汉戏、迎故事等民俗文化; (八)酱粑、印合粑、炒米等地方特色食品制作技艺; (九)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第10条
隆里古城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北至真武山、南至五马山、西至状元祠和龙溪河、东至锦隆路以东150米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北至新寨坡山、南抵隆新路和迎宾路、西至老杠冲山、东至北外环线的区域。 环境协调区,是指与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毗邻的周边山体、水体、田园、林地以及旅游新城和华寨、龙吾寨等村寨。
第11条
隆里古城核心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和延续“丁”字型通廊和“三街六巷九院子”的历史格局、空间尺度、特色铺装和历史要素的完整性,保持传统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建筑风貌; (二)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与传统格局和风貌相协调; (三)传统徽式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保持“青瓦面、坡屋顶、马头墙、八字门、木格窗”样式,色彩以徽派的灰、白为主;传统木结构房屋可以按照“里砖外木”的要求维护修缮,建筑色彩以传统的棕褐色为主; (四)古路桥涵垣、古井古塘等建(构)筑物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
第12条
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以及对建(构)筑物进行修缮和外部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其色调、高度、体量和建筑风格应当与核心保护区风貌相协调。
第13条
环境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提倡采用传统建筑样式和元素。
第14条
隆里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15条
隆里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公共建筑由隆里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修缮,其他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第16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损毁,不得擅自拆卸建(构)筑物构件,不得破坏建(构)筑物主体和改变原有风貌。 列入保护名录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参照历史建筑形态和构造图集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锦屏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17条
隆里古城保护范围内的道路、管线、消防和其他公共设施确需维护、修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在维护、修缮施工前,应当告知隆里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并接受隆里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监督。 隆里古城保护范围内的给排水、消防、电力、通讯等管线设施应当入地埋设。入地埋设确有困难,需要采用架空或者沿墙敷设的,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18条
锦屏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隆里古城保护需要,疏解核心保护区内居住人口,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第19条
隆里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二)擅自开山、采石、取土、开矿、开荒、修坟立碑; (三)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四)侵占、围堵道路、河塘、园林绿地; (五)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设施; (六)违反规定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污水等污染环境的作坊; (七)其他损害隆里古城保护的行为。
第20条
隆里古城核心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损毁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 (二)占用、破坏青石板和鹅卵石花街路面; (三)在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污、刻划; (四)在春节和特定重大活动之外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集中居住区域放养牲畜; (六)在古街古巷临街搭晾衣物、吊挂以及堆放有碍古城风貌的物品; (七)其他损害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行为。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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