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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地方法规2025-11-28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8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当前版本
2010-08-23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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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全民健身战略,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促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高质量发展,推进体育强省和健康安徽建设。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部署体育工作,发挥体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第6条
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健全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加强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促进城乡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资源均衡布局、共建共享。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科学健身指导和宣传,倡导公民树立和践行科学健身理念,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营造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定期组织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并将监测和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与科学健身、运动康复相关的特色门诊,提供科学健身指导、评估诊疗、运动干预等服务,推广体医融合创新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整合体育场地设施与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为老年人提供健身辅导、身体机能训练、运动干预等运动康养服务。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以体育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组织、指导公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编创、推广科学文明、简便易行的体育健身方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向公众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
第13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等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提高职工体质和健康水平。 鼓励工会每年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体育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社区体育健身设施,规范社区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区健身组织的建设,引导其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居民开展社区健身活动。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健身活动。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加强对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学校应当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
第16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保证体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培养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帮助学生掌握一至两项运动技能。倡导学生校外每天开展一小时体育锻炼。 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体育器材等,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保证学前儿童室外活动时间、效果和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校际优质体育课程、师资、场地等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为学校体育提供服务,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17条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田径、游泳等基础项目,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球类项目,趣味体育项目以及学校体育特色项目,引导学生广泛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两年举办一次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合理设置竞赛项目。 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评估和结果应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建立日常参与、体质监测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查机制,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学校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设置专(兼)职体育教练员岗位。 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第20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和管理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保障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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