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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30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30
周口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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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中医药,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发展促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发展中医药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动中医药医疗、保健、产业、科研、教育、文化等全面发展。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创新发展机制,健全中医药服务管理体系,将中医药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中医药发展政策,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中医药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服务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医药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宣传,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健康知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时令、节气开展中医药宣传活动。
第7条
鼓励中医药学会、协会开展培训指导、评价评审、科普宣传、咨询服务、交流合作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设置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中医药服务设施建设:
(一)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院,完善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中医药人员配备和设备配置;
(二)支持中医医院申报建设国家和省级医疗中心、重点专科等,推动形成有区域影响力的中医专科品牌;
(三)支持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符合标准的中医药科室,设置中医药综合服务区或者中医治疗室,提供中医医疗、康复、治未病等服务;
(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要求建设中医馆,鼓励在村卫生室建设中医阁,提供适宜中医药技术服务;
(五)其他加强中医药服务设施建设的措施。
第10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中医药服务为主,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康复、疾病诊疗等方面的优势作用,提高急危重症、重大疑难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参与社会医疗、急诊急救、疾病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
支持医疗机构优先保障老年人、慢病患者、孕产妇、婴幼儿等特殊人群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促进中医药融入慢病管理、养老、康养、家庭护理以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中西医协同发展体系,科学配置中西医资源,推广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医学技术,推动医疗机构中西医联合诊疗、临床协作,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12条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中医医疗联合体,采取临床带教、业务指导、科研和项目协作、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共享、学术活动和培训交流等方式,共享优质中医药资源,推动中医药服务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数智化建设,推动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和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中医远程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建立智慧中药房。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纳入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中医药参与应急网络和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采取中医药有效方剂和特色技术,开展中医疫病防治、紧急医学救援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15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分类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按照审批或者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
第16条
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按照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提供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等健康服务,不得开展医疗活动、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非法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
第17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药事管理制度,按照中药药事管理规定和规范,加强中药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中药饮片采购、验收、贮存、调剂、炮制、煎煮工作制度和质量追溯、监管体系,保障安全、合理用药。
第三章 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地方中医学术流派传承脉络,挖掘、整理、传承学术思想、临床诊疗经验和传统技术,促进中医药传承发展。
支持医疗机构建设中医经典推广学习基地,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或者中医世家诊室。
鼓励中医学术流派在临床应用、学术推广、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纳入院校教育、继续教育体系,推动名中医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诊疗技术的传承。
医疗机构应当为高年资中医医师、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提供条件。
支持青年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跟师学习。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搜集整理中医药经典名方、验方、秘方和传统疗法,挖掘整理传统中药制剂、中药材鉴定、炮制技术以及老药工技艺,推广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化成果,重点保护和扶持中医药老字号、确有疗效的民间诊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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