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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碳账户建设和应用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31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31
衢州市碳账户建设和应用条例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碳账户建设和应用,加强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发挥碳账户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碳账户的建设、应用等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碳账户是指依法归集能源消费、生产过程碳排放、绿色低碳行为等数据,并依据相关标准动态核算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碳减排量的数据空间。
第3条
碳账户建设和应用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信息共享、强化应用、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账户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领导,统筹各类资源,给予经费保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5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托省级绿色低碳、能源等数智系统,建设碳账户平台,统筹协调碳账户建设和应用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统计、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账户建设和应用相关工作。
第6条
碳账户数据的采集、归集、使用等应当采取依法、必要、安全的方式,符合“最多报一次”的要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碳账户数据的核算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
第7条
碳账户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推进新型传输网络、算力、区块链等碳账户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数据质量核查与追溯。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低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开展碳账户建设和应用相关指导和培训,推广碳账户有关应用,倡导绿色低碳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碳账户知识和有关应用的公益宣传,普及绿色低碳知识。 第二章 区域碳账户
第9条
本市设立以市本级和县(市)行政区划为独立核算单元的区域碳账户,用于动态核算市本级和县(市)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 前款规定的市本级碳账户核算范围包括柯城区、衢江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
第10条
下列数据应当依法向区域碳账户归集: (一)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供能单位依法按月提供的全市以及各区块、各行业的能源供应数据; (二)用煤单位依法按月提供的煤炭消费数据; (三)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企业依法按月提供的石灰石消耗量等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所需数据。 支持前款所列单位通过接口调用方式提供数据。
第11条
市统计、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提供区域碳账户建设所需的全市及各县(市、区)生产总值、行业增加值和税收汇总数据。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等部门运用区域碳账户建立区域碳排放预算管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配市本级和各县(市)碳排放预算额,明确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责任。 柯城区、衢江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责任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规定。 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可以根据区域碳账户预算化管理执行情况,优化发展要素和资源配置。 第三章 单位碳账户
第13条
本市设立单位碳账户,根据各领域不同核算方法,分别设立工业企业碳账户、能源企业碳账户、交通物流企业碳账户、建筑运行主体碳账户、农业经营主体碳账户、林业经营主体碳账户。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设立单位碳账户。 鼓励、支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设立单位碳账户。
第14条
下列数据应当依法向工业企业碳账户归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依法按月提供的能源利用状况; (二)供电、供气、供热等供能单位依法按月提供的通过隐私保护计算的前项规定企业的能源消费数据。 工业企业碳账户建设部门应当对前款用能单位和供能单位提供的数据,运用数据质量校核算法模型进行比对校验。
第15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新设立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在线传输功能的三级能源计量器具。 鼓励、支持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新设立工业企业和已设立单位碳账户的存量工业企业配备具有在线传输功能的三级能源计量器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激励政策。
第16条
经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单位依法授权,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领域碳账户建设部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和企业归集数据,数源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17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依托单位碳账户加强高污染高耗能重点行业的监测和管控,依法淘汰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有序推进产能达到能效标杆水平。
第18条
企业应当依托单位碳账户执行碳排放和能源消耗预算化管理。超出年度能源消耗预算或者碳排放预算的,应当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予以平衡、消纳。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单位碳账户对企业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组织实施能效诊断。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公共建筑运行主体依托单位碳账户开展节能减碳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和公共建筑运行主体提供综合能源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单位碳账户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支持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开展绿色电力直连、直供。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托单位碳账户推进交通运输减碳降本,支持企业从公路运输转向水路、铁路运输和更新清洁低碳运输装备。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托单位碳账户推进重要农产品低碳生产技术集成与应用,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20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托单位碳账户,开展产品碳足迹因子研究,建立供应链数据协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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