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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28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28
长沙市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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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推动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智慧交通和智慧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上路通行管理、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自动驾驶汽车,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的汽车。
第3条
本市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安全有序的原则,鼓励多种技术路线发展及融合。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动驾驶汽车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推进自动驾驶汽车产业规模化发展。
第5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督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道路运输运营管理工作。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6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运用财政性资金、产业发展基金等,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标准制定、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支持方式,为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提供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提供增信服务,降低融资门槛。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
第7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下列事项: (一)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自动驾驶解决方案研发以及感知、决策、通信、控制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二)自动驾驶汽车领域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中试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 (三)自动驾驶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和测试评价与检测认证能力提升; (四)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8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产业人才引进、评价与激励机制,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并为其创新创业等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自动驾驶汽车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人才联合培养和双向流动机制,鼓励自动驾驶汽车企业家、科学技术人员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自动驾驶汽车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实践工作。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放共享科教资源,开展产学研项目,设置相关专业,培育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综合性、专业性人才。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专家组成的自动驾驶汽车发展专家咨询机制,发挥专家对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涉及的技术、伦理、安全、法律等问题的研究咨询作用。
第10条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制定或者参与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11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链上下游数据开发利用合作机制,在依法、安全可控的条件下对自动驾驶汽车数据进行有序开放、授权使用和流通利用。 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开发自动驾驶汽车可信数据空间、行业高质量数据集等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应用和服务。
第12条
鼓励自动驾驶汽车行业协会、商会、产业与技术联盟等行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组织会员交流合作,反映合理诉求和建议,开展技术服务、市场推广、职业培训等,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自动驾驶汽车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14条
鼓励通过举办研讨、交流、峰会、论坛等活动,开展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基地和研发机构,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15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承载能力、技术安全标准等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相关应用场景车辆的总量,分阶段、按区域开放重点应用场景。 支持开展新业态技能培训,加速培育新兴岗位,促进劳动力市场动态平衡。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16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结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必要的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现有道路可以通过改造现有设施方式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按照智慧城市要求和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规划逐步推进。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应当考虑各种自动驾驶技术路线发展需求。 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参与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管理本市自动驾驶汽车服务管理平台,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传车辆运行安全相关数据。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动驾驶汽车与智慧交通、智慧城市深度融合,构建实时动态感知、协同决策规划、远程控制与管理的运营管理体系。
第18条
支持通信运营企业建设适应自动驾驶汽车发展需求的通信网络,保障自动驾驶汽车专用无线电通信频段的安全应用。
第19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建设自动驾驶高精度导航电子地图公共服务体系,建立自动驾驶高精度导航电子地图生产、众源更新、安全应用和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规定配合做好高精度导航电子地图快速审核等工作。 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自动驾驶汽车时空数据安全。相关测绘单位在开展自动驾驶高精度导航电子地图测绘项目前,应当书面告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20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确保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则,根据智慧城市及自动驾驶汽车发展需求划定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通行路段和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在适当位置设置必要的标识或者提示信息。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本市行政区域内自动驾驶汽车通行进程,并推动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与周边城市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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