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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1-05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1-05
淮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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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第3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
第4条
科技委员会作为专门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全市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动战略规划编制、政策措施制定、重大事项推进等工作。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实施科技创新举措,协调解决科技创新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期例会、跟踪督办等科技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科创资源配置、科技政策落实、园区产业聚集、科创项目招引等工作。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健全多元化科技资金投入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需求,组织实施先进高分子结构材料、铝基高端金属材料及汽车零部件、绿色食品、高端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重点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技术改造活动,布局新能源、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市校合作,根据本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与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整合全市科技资源,完善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鼓励企业联合淮北师范大学、淮北理工学院、安徽高等研究院淮北分院等共同开展科技项目攻关,联合培养人才,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质效。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产业园区等主体建设各类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综合性研究开发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投产前试验、试生产等服务,促进成果转化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建立技术交易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
鼓励创办和引进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强技术经纪(经理)人培养,充分发挥技术经纪(经理)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11条
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主体探索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与人才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产业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为骨干的梯次发展格局,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在研究开发、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第13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技术创新考核制度,将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政策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健全市场化引才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淮北人才日”品牌效应,制定完善相关具体措施,加强对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
第15条
支持淮北师范大学、淮北理工学院等高等院校聚焦本市科技创新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围绕本市重点产业设立产业学院和开设新专业。
支持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院校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人才培训平台。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开展群众性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创新创业大赛等全员创新活动。鼓励和引导企业引进“科技副总”,支持企业利用外地创新资源打造“人才飞地”。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完善人才在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优惠政策。推行“一站式”服务窗口模式,拓展“网惠淮才”数字化服务功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土人才的培育和支持,在创新创业平台搭建、项目申报、经费支持等方面提供与引进人才同等机会。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本市设立或者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团队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引进各类科技人才和高层次科技团队。
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服务和保障各类研发平台建设,推动安徽省铝基新材料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中药配方颗粒安徽省重点实验室、淮北矿业绿色化工新材料研究院等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建设长三角创新联合体,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
第19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为本市重大发展战略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鼓励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强化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功能。
支持省内外科研机构参与本市各类科技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发挥科技创新引领带动作用。
第20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设立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与地方产业相匹配的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主体成立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共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提升创新能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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