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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6-01-23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1-23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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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保持海南热带雨林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维护生态安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筑牢海南自由贸易港绿色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坚持国家代表性和全民公益性,注重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共同保护,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第3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
省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4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经营性服务管理、社会参与管理、宣传推介等工作,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林业等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协调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周边社区的关系。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旅游发展、行政执法等协同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园地融合发展。
第5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防灾减灾等职责。
省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生态保护和协同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居)民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6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外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相关国际保护组织等机构建立交流合作机制,组织开展热带雨林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7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依照法律的规定编制报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组织编制国家公园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深入论证。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8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行分区管控。根据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功能定位和管理目标,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的区域范围,按照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已有道路两侧以及大型设施的控制线内区域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保障道路的修缮加固、大型设施的检修维护以及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设立前已有的民生基础设施运行改造等可持续发展需求。
第9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范围和界线,组织实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勘界定标,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设置界碑界桩、电子标识或者电子围栏等界线标志,并结合实际设置醒目、标识清晰的指示牌,加强标识管理。
禁止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界线标志。
第10条
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相关规划。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意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禁止未批先建、批建不符。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设立前已取得合法手续且符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相关规划要求的已建、在建项目,按照相关规划要求管理、建设;对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已建、在建项目,依法依规做好分类处置、有序退出、合理补偿等工作。
第11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在选址、规模、风格等方面应当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和人文景观及周边植被、水体、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不得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同步进行生态修复,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12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内在规律,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13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对象包括:
(一)热带雨林、热带季雨林等自然生态系统;
(二)海南长臂猿、坡垒等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
(三)五指山、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黎母山、鹦哥岭等山岭中独特的自然遗迹、自然景观;
(四)民族传统文化和传承、文化遗产以及历史文化遗迹;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
第14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海南热带雨林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对原始热带雨林、季雨林实行严格封禁,人工促进恢复受损天然林及受干扰次生林;发挥热带雨林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海南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15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采取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植被恢复、水土流失治理、调节水文状况等措施养护水资源,有效防止、控制和减少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面源污染和水土流失,保护和提升热带雨林水源涵养功能。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建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水源地水质监控体系和水资源监管体系,健全完善水污染应急响应机制。
第16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海南长臂猿等极小种群和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原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对受到威胁且原生境已不能满足生存繁衍需要的物种,应当采取建立繁育基地、基因库、种质资源库或者迁地保护、退化生境修复等拯救措施。
第17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海南长臂猿的保护,促进其种群繁衍壮大:
(一)加强海南长臂猿种群和栖息地动态监测,建立个体档案和种群数量、行为、遗传多样性、生境等数据库;
(二)开展海南长臂猿种群及栖息地保护研究;
(三)实施食源植物保育计划,建立人工辅助补植机制,提高海南长臂猿采食植物、休憩植物的密度和多样性;
(四)规范海南长臂猿栖息地及周边区域的人类活动,减少外来干扰;
(五)建设生态廊道,修复破碎化、孤岛化生境,扩大栖息地范围,促进群体间的基因交流;
(六)组织专业巡护人员加强管护巡护;
(七)其他必要的管理措施。
第18条
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自然资源,按照国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规定统一进行确权登记,确权登记时应当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作为独立登记单元,划清权属边界,实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合作、设立地役权等方式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19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进行系统调查,建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以及统计分析平台,编制土地、林木、矿产和水资源等主要自然资源实物存量及变动情况的资产负债表。
第20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各类监测站点的作用,通过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系统开展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外来入侵物种等监测,掌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分布、动态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状况,开展风险分析,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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