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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5-11-28 · 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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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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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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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监督管理。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内部空间能够满足人员通行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4条
城市地下管线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5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专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水利、自然资源、公安、人防、应急管理、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以下简称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城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更新、维护工作。
第6条
城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城市地面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资金保障。
第7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8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
第9条
加快构建智慧管网体系,推进地下管线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和运算等智能感知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提高管网精准测控、智能监测、智慧感知的能力;加强地下管线信息的归集、整合和利用,提高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智慧化水平。
第10条
政府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11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设施。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融资方式实施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运营。 第二章 地下管线规划
第12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各类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布局、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各类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轨道交通、人防等规划相衔接。
第13条
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等需求设计相应容量的管线。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 (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管线和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执行。
第14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15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16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17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18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测量资料,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地下管线建设
第19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互相衔接。 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并重点征求道路沿线单位的意见。
第20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等部门,拟定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并通知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批准下达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安排进行建设。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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