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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2-06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2-06
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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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进一步优化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培育和发展新业态,推动梅州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振兴发展先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活动及其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要素,是指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时所需的各类资源。
第3条
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自主、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各类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功能完善的资本市场、流动顺畅的劳动力市场、转化高效的技术市场。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推动要素跨部门、跨区域联动配置,提高资源利用质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创新型城市、创新型社区建设,建立一站式服务平台,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司法行政、政务和数据、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优化要素配置,服务创新创业。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免费梅州品牌建设,为各类市场主体、创客团队或者个人等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以下支持: (一)生产支持。提供标准厂房等生产场所,加强产业配套和基础服务,协助开展产品的宣传、展示。 (二)创业支持。提供各类创业载体,加强创业政策指导,开展人才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三)办公支持。提供适合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金融、零售贸易、文化创意,以及法律、会计、咨询等专业服务行业办公的场所。 (四)展销支持。提供展会场地开展展销活动,并组织创新创业主体赴粤港澳大湾区、海西经济区等国内外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展会参展,拓展市场。 (五)住宿支持。提供短期入住房源,解决阶段性、过渡性的居住需求,完善配套生活服务设施。 (六)其他方面的支持。 涉及上述支持措施的具体条件、标准、期限等,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维护公平竞争、平等发展的前提下,针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创业主体,在生产场地供给、租金减免、展销资源分配、融资服务等方面实行个性化支持,具体措施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之间加强创新创业交流合作,鼓励举办学术会议、论坛等交流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文化之乡”、“足球之乡”、“华侨之乡”等各类资源,制定和实施激励措施,推动创新创业主体与粤港澳大湾区、海西经济区等区域的企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常态化合作。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消除要素获取、资质认定等方面壁垒,不得制定和实施地域要求、所有制要求、行业要求等歧视性政策,不得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设定不合理门槛,通过市场化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对有关部门实施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工作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督促有关部门调整各项支持措施的具体条件、标准、期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创新发展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创新活动,推动打造先进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现代农业与食品等优势产业集群,为生物医药与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低空经济、数字经济、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业落地创造条件。
第10条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培养、引进、用好人才机制,加强人才服务保障,吸引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统筹技能人才培养,协同行业主管部门提高技能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维护人才社会保障权益。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人才在户籍办理、婚恋生育、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薪酬、岗位晋升与职业技能等级相衔接的激励制度。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对口帮扶机制,选派创新创业人才到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参加学术交流、访问进修、实践锻炼等活动,借助“反向飞地”人才优势,承接产业和科技成果转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外人才支持保障机制,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设立创新创业基地、研发中心和开放实验室等方式,吸引创新创业海外人才。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指导和推动学校制定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支持学校、企业、科研机构等协同完善创新创业人才的订单式培养机制。 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完善适合市场需求的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建设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实践平台,开展学校与学校联合、学校与企业联合的校园创新创业实践和竞赛活动。
第12条
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创新创业的财政投入,财政和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分配、下达、拨付,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创新创业风险投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以及利率优惠的中长期信贷等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国家和省的创新创业担保贷款以及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贷款展期、延期还本付息、续贷等支持。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境内外各类资本和投融资机构在梅州依法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并购投资基金,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建立覆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投资的基金体系。 鼓励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有条件地探索发起、设立投资母基金或者参与上级政府设立的投资母基金,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与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创业主体。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建立创新创业项目风险动态监测与预警机制,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市场波动、技术迭代、资金链断裂、知识产权侵权等常见风险进行分类识别、分级预警,对高风险项目及时提示创新创业主体,并提供应对指导。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创新政企合作模式,推进用地有序流转。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当合理保障创新创业主体用地需求,实施灵活的土地供应保障机制,科学确定开发强度和配套功能,对于实现工业化量产的产业空间需求予以优先保障。
第16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盘活利用国有闲置资产,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场地支持,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资产使用效果,及时调整优化资产配置。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推动集体闲置资产与创新创业项目相结合,精简申报材料与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创新创业项目落地。
第17条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创新创业主体使用。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与创新创业主体开展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收益分成等合作。对通过技术转让、许可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转化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转化金额、应用前景、社会效应等因素给予支持。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创新创业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快速维权通道,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行为及时打击。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创新创业主体与粤港澳大湾区、海西经济区等区域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改造、提升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支持创新创业优秀人才到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担任创新创业导师、产业兼职教师,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或者教师到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业。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人工智能等手段,及时向创新创业主体推送创新创业政策、科技成果转化、行业市场动向和产品需求对接等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主体实行优惠政策免申即享;确需创新创业主体申报的,公开申报条件、程序等,简化申报手续,对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创新创业主体重复提供。
第20条
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技术支撑,依托粤省事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集中汇聚生产、创业、办公、展销、住宿等服务的入口,明确审批时限,统一对外服务。 各有关部门汇聚的生产、创业、办公、展销、住宿等共享服务信息,非涉密的产业数据、市场需求数据等,经数据主体确认后依法向创新创业主体开放。 第三章 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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