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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1-25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1-25
青岛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激励产业工人建功立业,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政府主导、工会推动、社会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应当强化思想政治引领,促进产业工人成长成才,发挥产业工人主力军作用,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产业工人队伍。
第4条
市、区(市)应当加强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发挥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等工作机制作用,研究解决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第5条
工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加强产业工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支持、督促企业履行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责任。
第6条
企业应当落实培养产业工人主体责任,促进产业工人职业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保障产业工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享有劳动权益。鼓励企业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
国有企业应当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7条
产业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勤勉尽责,不断提升综合素质,促进企业和自身发展。
第8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应当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工作宣传,培树先进典型,打造实践教育基地,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等集中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将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支持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劳模工匠兼职辅导员或者兼职导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劳动观、择业观、就业观。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鼓励创作、传播展现产业工人先进事迹和优秀品质的文艺作品,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产业工人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的宣传,营造崇尚劳模、尊重劳动、尊崇工匠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职业技能提升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完善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产业工人技能提升计划。
第10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产业优化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布局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等需要,加强重点领域和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培养。
第11条
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根据国家战略和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完善产学研融合、多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模式,系统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参与产业工人教育培训,申请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
第12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总工会应当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组织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支持企业建设职业培训中心,支持职业学校、企业、行业组织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工匠学院、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并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第13条
鼓励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放大学、职业培训机构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产教深度融合。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合作共建专业,探索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试点,合作举办二级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办学项目。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对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14条
支持企业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支持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第15条
企业应当承担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产业工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向社会开放培训资源。
第16条
鼓励产业工人提升职业技能与学历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境外技术交流、培训。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加强产业工人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推动数字化学习资源、培训信息等联通共享。
第三章 职业发展
第18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产业工人供给与市场需求有效配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服务,搭建企业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信息。
第19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健全产业工人职业发展体系,畅通产业工人向上发展通道,贯通产业工人横向发展机制。
支持企业制定技能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工人职业生涯指导计划,拓展完善产业工人职业发展通道。
第20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完善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体系,加强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
支持企业、行业组织、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参与制定有关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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