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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1-28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1-28
扬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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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产业与教育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教融合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组织、职业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协同推进,促进产业需求侧和教育供给侧双向融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第3条
产教融合应当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校企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形成产业和教育有效对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产教融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产教融合发展规划,制定、落实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保障政策,健全工作协调和效能评估机制,统筹产业和教育布局,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5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教融合相关统筹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产教融合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产教融合工作,营造全社会支持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建设,促进其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技术开发、产业升级、创新创业、社会服务、氛围营造等方面发挥效能。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企业,通过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共建实习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产业学院、工匠学院、“双师化”名师工作室、乡村振兴培训基地等,推动教学标准与岗位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流程融合,并按照规定给予经费等支持。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部门建立产教融合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推动产业人才需求、技术攻关项目、教育资源供给、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转化对接等信息共建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产教融合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等,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创业、就业见习、特定就业政策等补贴,以及就业创业服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等补助。
第9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专业与产业需求匹配制度,把产教融合成效作为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 支持职业学校围绕本市主导产业集群、新兴产业链条布局和行业发展、民生领域,加强高水平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建设,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支持职业学校在核定的专业设置数、专业大类范围内按照规定自主设置、调整专业。
第10条
职业学校与企业应当发挥在产教融合中的主体作用,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在资源统筹与共享、人才培养与交流、技术创新与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与就业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11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职业学校对接本市主导产业集群、新兴产业链条布局和行业发展、民生领域,推进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职业学校和企业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可以按照学徒培养协议支付企业人才培养成本,与企业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开发教学资源。 鼓励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及转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12条
实施职业教育“双元制”改革。 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建设“双元制”专业,开设“订单班”、中国特色学徒制班、现场工程师班(学院)等,共建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双元”实践中心和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平台,引导企业深度参与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实施、实训组织和质量评价。
第13条
推行学校教学、企业实训“双方案”培养制度,制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指南,推广项目教学、案例教学等方式。实施“双身份”专业弹性学习和学分制管理,科学安排专业实习实训课时占比,强化课堂、实训平台“双场景”教学,将行业标准、职业标准、技能大赛要求融入教育教学。
第14条
鼓励职业学校聘请企业和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以兼职方式承担特定教育教学和实践创新任务。 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制度,选派教师参与企业实践,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五年应当累计不少于六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且每次不少于一个月;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当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企业实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职业学校可以自主招聘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企业技术人员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兼职教师薪酬待遇由校企双方协商确定,纳入职业学校预算管理。鼓励兼职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15条
支持企业建立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资源库,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要依据。鼓励企业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实践基地,校企共建“双师化”教师培养培训基地,为职业学校新入职教师、骨干教师和教师团队提供高水平校企合作培养培训服务。
第16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指导职业学校、行业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和企业等主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学校应当坚持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强化社会培训服务职能。
第17条
支持企业、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成立相关市场主体,联合社会力量共建混合所有制产教融合园区、实习实训基地或者产业学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通过投资办学、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提供实习岗位等方式,依法履行职业教育社会责任,深度参与产教融合。
第18条
支持职业学校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课程体系,开发模块化、系统化、数字化的实训课程,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鼓励职业学校根据本市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开展人工智能等场景应用,推动专业(群)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依法依规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编入职业学校教材。
第19条
职业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注重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教学。 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基地。开发区应当为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基地提供配套生活服务设施。 职业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应当严格依法依规签订、履行实习协议。
第20条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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