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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地方法规2026-01-27 · 共 5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1-27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8 条
当前版本
2011-09-30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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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第3条
科学技术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自治区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科教兴藏战略、人才强区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建设创新型西藏,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力科技强国建设。
第4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推动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5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设区的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6条
自治区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自治区推动高原特色农牧、文化旅游、清洁能源、绿色工业、现代服务、高新数字、边贸物流、藏医药、通用航空等重点产业技术创新,探索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新型举国体制西藏路径,加强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和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提供科技支撑。
第7条
自治区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科技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支持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增强科技创新服务平安西藏的能力和水平。 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
第8条
自治区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
第9条
自治区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科学技术普及发展格局。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科学技术普及合作和共享机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合理设置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任务,将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任务列入评审评价指标。
第10条
自治区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11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体系,推动高原特色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应用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开发,统筹规划和组织推进基础研究与应用技术协同创新,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12条
自治区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中单列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团队。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以及应用,对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条件。
第14条
自治区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建立创新联盟等多种形式开展协同创新,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科研团队完成科研攻关,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可以依托成果转化所在机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奖励。
第15条
自治区应当加强对本土种质资源保护和育种的支持,运用科技手段赋能高原特色农牧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科技创新对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牧业现代化的支撑作用,围绕青稞、牦牛等高原特色品种,支持生物资源保护、挖掘利用、良种培育、健康绿色种养殖、病虫害防治、农产品加工技术、智能农机装备等农牧业科技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及应用推广,加强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第16条
自治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设面向全国的技术转移中心,完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化流动。
第17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制度。
第18条
自治区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可以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19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组织科研、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制定精准支持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的扶持力度,培育科技领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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