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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6-02-06 ·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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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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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粮食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确保粮食安全。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协调机制、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粮食和食物节约长效机制,落实财政、金融、用地、用水、用电等支持政策,稳定粮食生产和粮源供给。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粮食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备、流通、应急、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与保护等监督管理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数据、海洋等主管部门和海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第5条
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6条
加强粮食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按照中国—东盟粮食安全合作机制,加强与东盟国家粮食生产、流通、仓储、加工全产业链合作交流,发展跨境农产品贸易,促进区域内农产品供应链稳定畅通。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耕地,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关于耕地保护补偿的有关规定。
第8条
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健全农产品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频次。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对严格管控类耕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种植结构,制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清单,依法科学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在所划定区域内种植列入清单的农产品。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粮食生产计划任务,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支持粮源基地建设,鼓励粮食生产者扩大优质稻种植面积,支持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粮食自给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耕地质量管理,采取措施加强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和监测评价,治理酸化、退化耕地,提升耕地质量。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撂荒地摸底调查,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
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组织,通过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集中流转、订单种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布局,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工程质量日常监管、专项核查,指导督促建设管护主体履行责任。
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户等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和旱涝水情实际情况对灌溉用水作出统筹安排,做好防汛抗旱和农业灌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护和完善灌溉排水体系,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
第14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种业振兴,建立健全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种子储备制度,维护种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加强粮食作物种子科学研究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种子生产繁育基地建设,培育优良品种,推广优质优势种子。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因地制宜在丘陵山区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提高粮食生产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技特派员等为粮食生产者提供技术培训、指导、咨询等服务;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科研院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关企业等协同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因地制宜推广水稻、玉米、大豆、芋头、木薯、油料等农作物轮作、间作套种,促进提高粮食单产。
支持粮食领域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工艺改进、产教融合发展等,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提高粮食科技支撑能力和应用水平。
支持发展智慧农业,拓展人工智能、数据、低空等技术应用场景。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工作机制,落实稻谷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农业保险等政策,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
落实国家关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规定,推动粮食烘干、净化、剥皮、分类、大批包装、保鲜仓储等初加工环节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范围。
第17条
支持和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粮食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技术推广、病虫害监测与防治、农机作业及维修、农资统购、粮食初加工、产销对接等产前、产中、产后全链条专业化服务。
第18条
保障粮食安全应当树立和践行大食物观,发挥广西林果蔬畜糖等特色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现代特色农业产业,统筹用好耕地、海洋、林草、河湖等,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
支持发展深远海养殖,建设海上牧场。
支持发展林下经济,开发森林食品,提升森林资源利用水平。
支持合理利用草山草地资源,加快推进草食畜牧业发展。
支持发展现代设施农业,重点建设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等现代设施农业基地。
第19条
鼓励运用先进、实用、高效的新设施、新技术,增强节粮减损能力,有效减少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损失损耗。
加强饲料粮减量替代,推动秸秆饲料化利用,增加优质饲草供应;利用杂粮、杂粕、粮食加工副产物等替代资源,降低养殖精饲料用量。
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防止过度加工,推动发展全谷物产业,促进粮食资源高效利用。
支持粮食生产经营者使用科学储粮设施,提高科学储粮水平,减少散堆储粮等造成的损失。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收购政策,加强收购工作统筹组织,完善协调机制,强化政策性收购资金保障,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并解读收购政策。
粮食收购者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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