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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6-01-31 · 共 6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1-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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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技创新,深入实施科教兴疆战略、人才强区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科技强区,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科技创新及其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科技创新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自治区聚焦“五大战略定位”,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科技创新服务民生福祉,加快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以科技强区服务科技强国建设。
第4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全区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统筹重大科技发展布局,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健全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工作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科学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6条
自治区加强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新疆实验室、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支持保障能力。
第7条
自治区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科技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科技风险监测预警,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科技安全治理和保障能力,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维护科技安全。
第8条
自治区应当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激励自主创新。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宣传阵地建设,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培训和资源开发。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鼓励科技创新,培育创新文化,弘扬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增强创新自信,营造有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
第11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激励科技创新。
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12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高质量发展需求,重点围绕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和领域,完善基础研究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布局,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优化基础研究管理模式,支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有机衔接和融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和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为基础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应当结合各自优势,围绕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加强共性基础技术研究。
第13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
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统筹科研资金投入基础研究。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出资、设立基金、委托研究开发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第14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支持培养科技人才,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型企业等可以按照规定与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同出资,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吸引和集聚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基础研究。
第15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用紧密合作,统筹优势科研力量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
第16条
自治区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对公共安全的支撑作用,推进社会治理、反恐维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增强科技创新服务国家地缘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推进油气、煤炭、绿色矿业、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发展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低空经济、信息技术、新型电力系统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支持人工智能、生物制造、氢能等未来产业技术研发,推动打造全国能源资源战略保障基地。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支撑作用,建立健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业信息化服务体系,支持发展智慧农业,加快粮棉果畜等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引进和应用,支持开展现代种养、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副产品深加工、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技术攻关和示范推广,推动打造全国优质农牧产品重要供给基地。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对民生领域的支撑作用,鼓励开展教育、疾病防治、盐碱地治理、水资源利用、降碳减污扩绿、文旅融合等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20条
自治区建立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资产实行单列管理。探索建立符合技术转移服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制度。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基地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技成果的技术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试生产以及产品示范验证等活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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