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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1-26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1-26
泰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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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3条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应当遵循激励创新、强化运用、严格保护、优化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4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发展投入保障机制,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版权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促进和保护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数据、海关、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6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要求,加强与区域相关城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联动协作,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互通、监管互动、经验互鉴。
第7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弘扬知识产权文化,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典型案例等,为全社会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活动提供指引。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促 进
第8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支持、资金奖补等措施,推动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服金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和转化运用效益。
第9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版权、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推动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文化创意等领域的著作权创造和产业转化。
鼓励和支持具有本地特色的优秀作品的创作、传播及其衍生产品开发,展示泰州学派、里下河文学、施耐庵、郑板桥、梅兰芳等文化标识。
第10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生物医药、健康食品、海工装备和高技术船舶、化工以及新材料、新智造、新能源等产业,加强高价值专利前瞻性布局,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研发,形成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
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形成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价值专利,开发专利密集型产品。
第11条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和标准融合创新机制,支持、指导专利权人将自主专利技术转化为标准。
第12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健全商标品牌培育机制,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定期评估、发布商标品牌发展状况;支持、指导有关组织围绕特色产业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和使用。
鼓励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建立地理标志资源信息名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靖江香沙芋、泰兴白果、兴化大闸蟹、姜堰大米等地理标志产品宣传推介,引导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绿色发展、历史文化传承和乡村振兴有机融合。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指导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等工作。
第14条
鼓励和支持数据处理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数据相关知识产权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数据相关知识产权登记的宣传、指导,推进数据相关知识产权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价值实现等工作中的运用。
第15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可以采取入股、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运用知识产权。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信息调查和状况分析,指导、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市场化交易,通过优化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方式,推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第16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产业,建立关键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开展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的转化运用,根据专利产业化前景、专利技术改进需求和产学研合作意愿,构建可转化专利清单,按照产业细分领域向企业匹配推送,推动存量专利快速转化。
第17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改革,推动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和激励机制。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完成人,并就收益分配方式、比例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作出约定,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18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知识产权创造、转化运用项目的投资、融资等活动。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围绕知识产权保护、海外维权等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保险等业务,提高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能力。
第三章 保 护
第19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
第20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分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级市(区)根据自身特色产业申请设立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新技术开发运用,在侵权线索智能识别、侵权产品源头追溯、侵权作品网络追踪以及在线纠纷解决等领域强化智慧监管和服务、创新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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