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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6-02-06 · 共 7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2-0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共 70 条
当前版本
2017-01-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共 6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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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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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3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4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5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6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按时出席,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所在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7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8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临时召集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9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或者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10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分团。代表分团会议推选代表分团团长、副团长。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分团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会议期间,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分团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等,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1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2条
主席团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3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14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在推选出主席团常务主席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的重大问题,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15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发表意见。
第16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17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大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18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第19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会议举行的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第20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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