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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6-02-09 · 共 8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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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9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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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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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应当维护和贯彻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
第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6条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参加选举和表决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时间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但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提前通知代表。
第1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11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1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一般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皖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本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1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选举、决定事项,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在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4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依法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和组织宪法宣誓;
(六)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审议程序;
(七)发布公告;
(八)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5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通过主席团成员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名单,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16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17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组成常务主席会议,常务主席会议行使职权,由主席团常务主席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的职责:
(一)对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和报告审议、处理意见的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18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9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2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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