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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6-01-29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1-29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6 条
当前版本
2021-04-06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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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和保障工作。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系统推进、教育优先、奖惩并举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4条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专项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6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7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传播媒介应当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讲好文明故事,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8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江门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9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公民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10条
本市推动公民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11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公序良俗及各类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12条
有关国家机关和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标准,完善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同时保留方便老年人、残疾人员线下服务窗口,公开服务承诺,落实便民措施,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第13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华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尊重华侨华人生活习惯,文明交往,自觉传承和弘扬侨乡优秀传统文化,展现侨乡文明风貌。
第14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便后及时冲洗。 (三)减少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疫期间,遵守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防疫规定,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并将烟头完全熄灭后投入指定的收集容器。 (七)不得在城市市区内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八)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5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言行举止文明得体,衣着整洁。 (二)等候服务时自觉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文明引导标识。 (三)收看、收听视听资料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四)开展娱乐、健身、宣传、庆典、营销等活动时,应当遵守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不得长期挤占公共活动空间,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五)遇到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六)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6条
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示通行,不得随意变道、穿插、鸣笛;规范使用灯光;不得有使用移动终端设备上网、聊天、看视频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 (二)驾驶机动车遇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主动让行,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占用应急车道;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有关道路优先通行权。 (三)驾驶车辆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互相礼让、依次交替通行。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停车让行。 (四)摩托车应当靠机动车道右侧行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机动车道右侧行驶。骑乘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头盔,汽车司乘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五)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骑乘人应当下车推行通过,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机动车应当依照标识方向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 (七)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定停放地点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避免影响他人。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车时有序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不得抢座、占座;不得影响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不得在封闭车厢内违规饮食。 (十)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 (十一)不得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 (十二)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共享出行工具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
第17条
在维护生态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公共花草树木,不得采摘花果、攀折树枝;不得损坏绿地。 (二)保护水体环境,不得向海洋、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体和沿岸丢弃废弃物及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三)保护大气环境,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不得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治土方作业扬尘,密闭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四)爱护野生动物,不得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 (五)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六)其他维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8条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爱护公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四)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应当控制作业时间,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爱护无障碍设施,保持无障碍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不得在公共通道、楼梯间、屋顶、架空层等公共空间堆放物品。 (六)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遵守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确保充电安全;不得在建筑物内及其公共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为其充电。 (八)不得在阳台外、窗外悬挂物品影响城市容貌。 (九)浇花、晾晒衣物、清洗窗户、清洗阳台以及空调向室外排水等避免干扰他人。 (十)不得在公共场所上空、楼宇之间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影响城市容貌。 (十一)不得圈占公共绿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十二)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9条
在文明观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爱护场馆设施,保持场馆清洁。 (二)参观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遵守活动现场秩序,不得乱丢垃圾;成年人教育、引导随行未成年人遵循参观、观看礼仪。 (三)遵守场馆关于拍照、录音、录像以及闪光灯使用的规定。 (四)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观演、助威。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观赏行为规范。
第20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 (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 (三)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四)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医务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六)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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