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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1-27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1-27
日照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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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日照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各相关部门推进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分析评估、联合执法、纠纷化解等工作,解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5条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6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海上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海洋发展部门负责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海洋牧场、海上垂钓的安全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日照海域范围内的空间规划编制。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涉海休闲活动团队旅游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摩托艇等休闲娱乐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履行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海上体育经营活动行业安全管理、海上体育赛事训练以及比赛活动期间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气象、海警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上交通安全有关工作。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搜救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8条
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有关部门在编制海洋产业发展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以及依法审核海洋牧场、海上风电、海上休闲活动等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时,应当考虑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并征求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新兴产业、领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为海上新兴产业、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交通安全保障。
第10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涉海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加强行业海上交通安全制度建设。
第11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新能源、船艇无人驾驶等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海上交通一般规定
第12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遵守相关航行规则。
船员、船舶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操作船舶、航行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技术证书。
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13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域的自然状况、海上交通状况以及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划定、调整并及时公布船舶沿海航路。
第14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其负责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按照下列规定测量港池、泊位水深,并将测量结果和水深资料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一)回淤或者冲刷较严重的港池、泊位,危险品泊位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测量;
(二)其他港池、泊位每十二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测量。
第15条
在港口水域、安全作业区,以及港口水域外的锚地、航道内,禁止从事养殖、种植、捕捞等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16条
船舶穿越或者驶入航道应当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禁止抢越他船船艏。
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不得妨碍在航道内航行的船舶通行。
第17条
船舶航经渔业养殖区、海洋牧场、海上风电场、海上休闲活动项目附近海域,应当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殊航行规定。
第18条
船舶、海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保证其正常使用。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应当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海上无线电通信秩序造成有害干扰。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占用海上遇险应急通信频道。
第19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公布船舶报告区,并进行动态调整。
进出船舶报告区的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报告管理规定进行报告。
第20条
港口经营人、船舶修造企业、引航机构应当将船舶进出港、靠离泊、锚泊、试航、引航等动态计划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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