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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障和促进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6-01-20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1-20
江苏省保障和促进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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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宜兴陶瓷文化保护传承,促进宜兴陶瓷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陶都城市品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和促进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中涉及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等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宜兴陶瓷,是指宜兴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制造的以紫砂陶为特色代表,包括均陶、青瓷、美彩陶、精陶等在内的艺术陶瓷,以及日用陶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工业陶瓷等各类陶瓷制品及其制作技艺。
本条例所称宜兴陶瓷文化,是指与宜兴陶瓷相关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文学和社会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相关表现形式。
本条例所称宜兴陶瓷产业,包括宜兴陶瓷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等产业以及与其关联的品牌建设、文化推广和教育培训等产业。
第4条
保障和促进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保护优先、强化传承、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5条
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的组织领导,将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策支持、项目支撑、要素保障等工作推进机制,研究解决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省、无锡市支持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责任,有序推进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工作,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省、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宜兴陶瓷产业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协调、指导、推动宜兴陶瓷产业创新发展。省、无锡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宜兴陶瓷文化保护传承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协调、指导、推动宜兴陶瓷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省、无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宜兴陶瓷领域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支持宜兴陶瓷领域人才引进、培育、评价、激励等工作。
省、无锡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统计、知识产权、版权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将宜兴陶瓷产业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7条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开展创新研究、技术推广、合作交流、行业评价,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有关行业标准,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
第8条
宜兴陶瓷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加工、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宜兴陶瓷生产经营主体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对陶瓷制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类别、来源、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等相关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公众。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9条
宜兴陶瓷文化资源实行保护名录管理。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宜兴陶瓷文化资源普查,编制宜兴陶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向省、无锡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下列宜兴陶瓷文化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并设置保护标志:
(一)已经公布的与宜兴陶瓷文化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文物等历史文化遗产;
(二)体现宜兴陶瓷特色的制作技艺和流程;
(三)能够反映宜兴陶瓷传统技艺且保存完好的窑炉、作坊和矿址;
(四)具有宜兴陶瓷文化价值的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影像资料等重要实物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俗;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文学和社会价值的文化资源。
保护名录实施动态管理,新发现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宜兴陶瓷文化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宜兴陶瓷文化资源出现消失或者丧失保护价值等情形的,应当退出保护名录。
编制、调整保护名录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经专家论证。保护名录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宜兴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10条
宜兴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数据部门建立宜兴陶瓷文化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加强宜兴陶瓷文化资源数字化保护、传播和利用。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询。
第11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宜兴陶瓷文化资源濒临消失或者活态传承较为困难但确需保护的,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专门方案实施抢救性保护,优先拨付实施经费;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宜兴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收集前款规定的宜兴陶瓷文化资源相关资料和实物,记录和整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建立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库。
第12条
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宜兴陶瓷文化资源相对集中、特色鲜明、保持完整的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特色产业集聚区、生产展陈场景等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在政策优惠、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13条
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以宜兴紫砂陶、均陶等制作技艺为代表的宜兴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并支持具备条件的宜兴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科研机构、生产经营主体、相关行业组织开展紫砂陶、均陶、青瓷、美彩陶、精陶等技艺的挖掘整理、改进创新和研究推广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传统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名人等通过带徒授艺、技艺展示和学术交流等方式,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14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版权、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宜兴陶瓷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支持和引导宜兴陶瓷有关发明人、设计人、创作人、生产经营主体等通过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保护宜兴陶瓷相关知识产权。
宜兴陶瓷领域相关事项、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依法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依法进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
第15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宜兴陶瓷宣传,组织开展陶瓷学术交流、境内外巡展、技艺大赛等活动;支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办宜兴陶瓷专栏、专题节目,创作影视作品、发行出版物、制作短视频等宣传宜兴陶瓷。每年10月为宜兴陶瓷宣传月。
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宜兴开展陶瓷宣传活动。
鼓励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中国旅游日、国际博物馆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活动,宣传展示宜兴陶瓷文化。
第16条
支持宜兴陶瓷类博物馆和传承场所等文化设施建设和提升,开展馆藏文物和传承技艺数字化展示,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线上展示平台,开发虚拟展示、智慧导览、沉浸式体验等数字化产品,拓展宜兴陶瓷宣传展示场景。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宜兴陶瓷主题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大师工作室等展示体验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方志馆等开设宜兴陶瓷专题展览。
第17条
支持宜兴陶瓷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规划建设兼具文化展示、休闲旅游、产品展销、创意设计功能的陶瓷文化体验综合体。
支持利用与宜兴陶瓷文化相关的工业遗产等资源,探索活化利用模式,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旅游项目,打造以宜兴陶瓷文化为核心的系列旅游衍生产品。
支持宜兴陶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推动各类陶瓷文化创意新项目、新业态、新场景集聚发展;鼓励和支持宜兴陶瓷文创产品研发和创意设计,推动将地方特色文化和科技、时尚等元素融入宜兴陶瓷制品。
第18条
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陶都城市品牌建设,在宜兴市规划建设中体现宜兴陶瓷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推动将宜兴陶瓷文化元素应用于宜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和命名,推进宜兴陶瓷文化主题公园、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建设。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19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引导宜兴陶瓷产业合理布局,推进宜兴陶瓷产业升级,推动完善产业链、供应链,提高产业配套水平。
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宜兴陶瓷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系统推进艺术陶瓷、日用陶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工业陶瓷等产业发展,推动形成特色鲜明、优势互补、集约高效的现代陶瓷产业体系。
第20条
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宜兴陶瓷产业园区建设,引进、培育、壮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优化园区布局,增强园区集聚产业、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推动园区绿色化转型,促进宜兴陶瓷产业融合发展。
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引导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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