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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1-29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1-29
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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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三星村遗址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挥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三星村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三星村遗址,是指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期文化遗址。
第3条
三星村遗址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融合发展的原则,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相协调。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星村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遗址保护的重要事项,统筹相关资金用于遗址保护工作。
金坛区人民政府负责三星村遗址保护工作,将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同保护机制,将遗址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三星村遗址保护专项资金。
朱林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三星村遗址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指导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参与遗址保护。
第5条
市、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对三星村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金坛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三星村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6条
金坛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负责三星村遗址保护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实施遗址保护规划;
(二)开展遗址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建立遗址保护管理制度和保护管理档案;
(四)协助开展遗址考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遗址内的考古工作实施监督;
(五)组织开展遗址价值发掘、阐释、研究、教育、利用和传播工作;
(六)引导支持当地村民、民间组织等参与遗址保护;
(七)受理与遗址保护相关的投诉、举报;
(八)其他与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7条
三星村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遗址保护工作,教育和引导村民遵守遗址保护规定,推动将遗址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沟通机制,提供必要条件,加强培训指导,促进村民依法有序参与遗址保护和区域发展。
鼓励并引导三星村遗址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利用、劳务服务、巡查看护等方式,依法参与遗址保护和利用。
第8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赠、技术支持、志愿服务、公益性宣传教育等方式,参与三星村遗址的保护和利用。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参与的指导和支持。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文物保护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发挥三星村遗址在社会实践教育中的作用,培养学生文物保护意识。
第9条
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三星村遗址保护利用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三星村遗址保护专家咨询制度,通过遴选文物保护、规划、历史、考古、建筑、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建三星村遗址保护专家库。涉及遗址保护等方面的决策应当征求专家意见。
第10条
金坛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三星村遗址保护补偿机制,因遗址保护对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11条
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三星村遗址保护的宣传,创新传播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提高遗址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三星村遗址的义务,有权对损坏或者危及遗址及其保护、展示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对在三星村遗址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13条
三星村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遗址本体、可移动文物和历史环境,具体包括:
(一)古墓葬、古代人类遗骸;
(二)房址、壕沟、堤坝、祭台、窑址等遗迹;
(三)玉器、石器、陶器以及骨、角、牙、蚌类器等遗物;
(四)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遗迹、遗物等。
第14条
三星村遗址的保护管理,实行规划保护制度。
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应当依法编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请备案。
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相衔接。
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是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第15条
三星村遗址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并公布。
三星村遗址保护范围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保护标志。金坛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范围设置保护界桩,在保护区域设置标牌,并公示保护区域平面图。
第16条
在三星村遗址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破坏文物;
(二)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擅自损毁、拆除文物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保护设施;
(四)刻划、涂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界桩、标牌;
(五)违反规定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物质;
(六)随意倾倒、堆放、焚烧垃圾;
(七)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摆摊设点;
(八)其他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三星村遗址保护范围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经依法批准的除外。
(二)进行打井、挖塘、挖渠、取土、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三)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
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并公布禁止种植的植物清单。
第17条
在三星村遗址保护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18条
三星村遗址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生活设施的高度、体量、风貌、密度等,应当符合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金坛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制定保护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风貌控制的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19条
在三星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主动征求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按照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和遗址保护的要求,提出相应的意见。
在三星村遗址保护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或者相关作业时,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影响遗址保护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20条
在三星村遗址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由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在三星村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相关规定和工作制度;在考古工作结束后依法报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并向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提供考古相关工作的情况报告、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对考古发掘的文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移交。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考古发掘资料的数字化工作,并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三星村遗址保护、研究、展示等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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