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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1-29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1-29
苏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的学生。
第3条
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以及相关活动坚持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系统推进、科学规范的原则,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4条
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应当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教育观,共同培育学生热爱生活、珍视生命、自尊自信、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 学生应当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培养良好行为习惯,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增强自我调适能力。
第5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增进公众对学生心理健康的正确认识,消除社会对心理问题的偏见与歧视。
第6条
鼓励依法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水平。 第二章 政府统筹
第7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优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督导。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纳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范畴。
第8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心理健康领域的咨询服务、诊断治疗、危机干预等人才队伍建设,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志愿者作用,为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9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内容,设立心理咨询服务场所,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通过协调组织志愿者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服务。
第10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将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放在教育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衡量学校教育发展水平、办学治校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融入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和学生成长各环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所属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工作、网信,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与单位,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第11条
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组织教职工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培训,指导学校配备专职和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专业发展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12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家庭教育指导,完善线上和线下家庭教育平台,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专门队伍,定期组织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13条
妇女联合会应当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增进家庭与学校的有效沟通,为学生心理健康等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服务。
第14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医教协同机制,指导学校与医疗机构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组建学生心理健康专家团队,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分析研究。探索医疗机构延伸服务学生心理健康的工作模式。
第15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推动儿童专科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综合医院的心理专科门诊建设,增加学生心理健康医疗资源供给,为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16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12356”心理援助热线建设,为学生和家长等提供二十四小时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第17条
公安机关发现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18条
网信部门应当督促属地网络平台、网络账号及时排查、清理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涉及学生心理健康的舆论引导工作。 第三章 学校推进
第19条
学校应当注重德智体美劳“五育融合”,健全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体系,推动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学校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学生体育锻炼的有关要求,保证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建立心理健康类、艺体类、科技类、实践类、志愿服务类等兴趣小组、学生社团,常态化组织开展活动。
第20条
班主任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班级学生,掌握所负责班级学生的学业、心理、生活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当提升专业能力,做好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学科教师应当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过程中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班主任。 行政辅助、医务、安保等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立足自身职责,共同参与学生心理健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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