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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消防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1-28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1-28
扬州市消防条例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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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智慧消防建设,提高消防科技水平,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工作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行业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管理部门。
第5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组织建设,监督、检查本区域消防安全状况,督促各类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施依法委托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权以及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加强防火安全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发生火灾时协助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7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自查、隐患自除工作机制。 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消防安全义务,遵守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参加消防安全学习教育和消防演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8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发挥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场所作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避难、逃生技能。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内容,督促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在每年消防日以及消防安全宣传月、重大节假日、寒暑假期间集中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活动。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利用客运站场和公共交通工具宣传防火、灭火、避难、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本级重点项目,及时依法完成土地征收、用地储备等工作,优先保障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建设和城市更新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站建设技术标准建设消防救援站,实现辖区消防救援力量全覆盖。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小型经营场所、从事家庭生产加工的场所、民宿、农家乐等场所的集中区域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预防和处置火灾的能力。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区域性火灾隐患: (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相对集中、数量较多的区域;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法搭建等行为相对集中、数量较多,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区域; (三)建(构)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中村、厂中厂、老旧小区等区域; (四)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和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区域; (五)其他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区域。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本地区存在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11条
批发市场、物流仓库、货运站场等场所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储存货物的仓储区域应当与办公、餐饮等其他经营管理区域实施有效的防火分隔; (二)仓储、办公、餐饮等经营管理区域不得用于生活居住; (三)建立易燃、易爆存储物品货物登记清单制度,实时掌握货物名称、种类、储量及其火灾危险性;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12条
下列建筑内禁止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在同一连通空间的合用场所: (一)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二)耐火等级为三级以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三)厂房和仓库; (四)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五)地下建筑; (六)高度大于十五米、面积大于二千平方米或者住宿人数超过二十人,且住宿与非住宿区域难以完全分隔的建筑。 其他建筑内设置合用场所的,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13条
用于租赁的厂房、仓库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在醒目位置设置生产原料、成品及其火灾危险性、疏散示意图、火灾扑救方式等消防安全标识。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仓库; (二)事先告知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 (三)督促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定期了解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制止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五)及时向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传达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三)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六)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14条
锂电池生产、储存以及电化学储能、氢能等新能源储存、供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处置等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设施检测。鼓励配置具有降温、洗消、防护等功能的先进、高效灭火器材。
第15条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动火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制定动火作业方案,确保动火作业的人员资格、作业环境、安全措施、应急处置等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按照单位的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 (三)将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以及周围易燃、可燃物; (四)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禁止施工动火作业;对于医院、养老院、宾馆等二十四小时营业使用的场所或者进行设备抢修确需施工动火作业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现场监管和应急处置等措施,确保安全。
第16条
民宿、农家乐等场所应当在客房内设置逃生路线示意图,配备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并设置明显标识或者放置在醒目位置。 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开展火灾风险自查整改,提高疏散逃生和火灾扑救能力,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保障安全运营。 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未明确要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声光报警装置、简易喷水灭火等消防设施,配置灭火器、应急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无人照料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加强消防安全帮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特殊人群的住宅以及耐火等级低的老旧居民住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
第17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运营主体,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加强防火巡查、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管理规定,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换电,在站点设置集中停放场地以及充换电设施。 新建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鼓励既有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
第18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完好状况等进行查验,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及时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 (二)为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设置醒目的标线,并定期组织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三)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疏散逃生演练; (四)定期对共用部位、设施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五)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护保养,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的,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处置并报警,积极协助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七)及时将建(构)筑物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中的消防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八)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 (九)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19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消防建设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火灾预防、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应用,提升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水平。
第20条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监测系统并实时传输,保证联网设施和传输网络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力量不得少于两人;能够通过消防设施联网实时监测、预警并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第三章 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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