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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6-01-29 · 共 6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1-29
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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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建设市级行政中心,打造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示范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和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推动北京城市副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及其拓展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3条
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
第4条
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坚持规划引领,坚持规划确定的战略、功能和目标定位,以行政办公、商务服务、文化旅游、科技创新为主导功能,配套完善城市综合功能。
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应当以服务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为核心,处理好与中心城区主与副的关系、与雄安新区错位承接非首都功能和人口转移的北京新两翼关系,促进首都城市功能重组和布局优化,实现以副辅主、主副共兴。
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应当加强城乡统筹,处理好城市副中心规划范围与拓展区融合发展的关系,提高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实现以城带乡、城乡共荣。
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应当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处理好城市副中心与北三县等周边地区激活带动、协同发展的关系,推动城市副中心成为北京东部发展枢纽和综合服务中心,实现以点带面、区域共进。
第5条
城市副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高质量发展要求贯穿城市建设发展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更加注重以人为本、集约高效、特色发展、治理投入和统筹协调,创造城市副中心质量体系,打造绿色城市、森林城市、海绵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宜居城市。
第6条
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尊重市场规律和城市发展规律,转变政府职能,创造良好环境,创新城市经营模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发展。
第7条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全面深化改革,赋予城市副中心更大的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自主权,推动重大改革事项和管理创新举措优先在城市副中心实施,培育创新生态。
第8条
本市坚持依法治市,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注重用法规、制度、标准管理城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参与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涉及城市副中心的重大决策应当依法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9条
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实行严格的规划管控和战略留白,稳中求进,系统、接续推进,不断提升城市发展能级、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宜业宜居水平、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10条
本市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的城市副中心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履行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天津市、河北省的沟通协调机制。
市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
第11条
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推进落实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各项任务,行使国家和本市赋予的职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谋划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项目,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相关重大事项;
(二)组织实施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实施城市副中心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规划、计划和政策;
(三)综合协调、整体推进城市副中心与通州区融合发展;
(四)协调推进通州区与北三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五)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涉及城市副中心的相关工作;
(六)其他应当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的工作。
本市根据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和优化城市副中心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第12条
通州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本级地方人民政府职权,支持配合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行使各项职权,落实城市副中心工作安排。通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协同联动、机制衔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副中心工作需要设立的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职能,接受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决定将部分市级管理职权交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通州区人民政府行使。
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通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使市级管理职权的制度规范和保障机制,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提升管理运行效能。
第14条
本市建立健全有利于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政策体系。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副中心建设的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统筹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券,发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15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拓展区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规划综合实施方案作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依据,建立健全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加强各类规划空间控制线的充分衔接,实现对城市空间的全域管控、对各专项系统的统筹管控、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精细管控。
城市副中心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应当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开展规划运行维护、实施管理、体检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16条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创新规划管理,探索优化建筑高度管控、滨水岸线贯通、绿地设置、首层架空等措施。
第17条
城市副中心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构建“一带、一轴、多组团”的城市空间结构,建设“一带、一轴、两环、一心”的绿色空间体系、“一河三城、一道多点”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打造水城共融、蓝绿交织、文化传承的城市特色,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现代化城区。
第18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加强建筑高度、建设强度、建筑风貌、城市色彩、公共空间、第五立面等管控,优化主要功能区块、主要景观、主要建筑物的设计,促进艺术和生态元素融入公共空间,提升城市空间品质。
第19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按照生态优先、功能融合、空间集约和便民惠民原则,推进公共空间优化布局、复合利用:
(一)加强轨道站点、交通枢纽与周边区域的功能、资源整合融通,合理确定开发建设强度,强化站产城融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在满足防洪要求、岸线保护的前提下,统筹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滨水岸线地上地下空间,推动与文化、体育、交通、商业、市政等功能融合,创建高品质的水岸经济环境;
(三)加强公园绿地复合利用,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审查公园设计方案、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公园配套设施指标比例;
(四)对承担交通连接功能的地下通道、地上连廊,可以在保障交通连接功能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合理增加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已经建成且不可分割进行公开交易的,可以按照协议方式供地。
第20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推进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在符合建设用地规模总量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合理确定年度减量任务。
城市副中心在稳定现状耕地规模不低于耕地保护目标的前提下,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可以不挂钩补充耕地。
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基础上,制定和更新城市副中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并依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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