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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邮轮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12-30 · 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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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上海市促进邮轮经济发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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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本市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邮轮经济全产业链融合,做优做强海洋主导产业,推动建设具有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亚太区域邮轮经济中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邮轮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优势集成、协同推进,安全至上、绿色发展的原则,强化创新驱动,推动区域联动和国际合作,构建由枢纽港、总部港、制造港组成的邮轮经济发展模式。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促进邮轮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发挥邮轮服务保障统筹协调机制作用,深化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重大问题。
相关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邮轮服务保障管理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4条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邮轮旅游市场培育和行业规范,指导邮轮旅游产品开发推广和邮轮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邮轮口岸管理和服务,培育邮轮总部经济,促进邮轮消费等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邮轮港口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指导邮轮航线开发等工作。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邮轮设计、建造、维修改造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金融、网信、市场监管、统计、公安、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海事、海关、移民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负责保障邮轮航行安全、优化通关环境等工作。
第5条
邮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规范行业秩序,推动行业交流,促进邮轮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6条
本市推进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建设,建立健全促进邮轮旅游发展的管理模式和制度体系,激发市场活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邮轮旅游目的地。
市文化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先行先试,加强邮轮产业政策创新。
第7条
本市加强邮轮枢纽港建设,鼓励邮轮公司以上海为母港以及始发港开发不同船型、不同航程的国际邮轮航线。
本市有序发展外国籍邮轮多点挂靠航线,鼓励外国籍邮轮在国际航线运营中连续挂靠包含上海在内的两个及以上境内邮轮港口。
本市探索试点邮轮无目的地海上游航线,鼓励国际邮轮以上海为始发港,在经批准的水域范围内进行海上巡游,期间不停靠任何港口并返回始发港。
第8条
鼓励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等相关企业加强邮轮旅游产品供给,开发多种类、多层次的邮轮旅游线路,丰富多业态融合的消费场景,提升船上消费服务功能,优化岸上游体验。
本市发展空海、海陆、江海联运旅游产品,推动邮轮与飞机、高铁、内河游轮等交通方式相结合的邮轮消费模式。
第9条
鼓励邮轮公司拓宽邮轮船票销售渠道,推动直接销售、代理销售等多类型船票销售模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邮轮船票管理,推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鼓励旅行社提供包含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在内的包价邮轮旅游产品。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规范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船票销售中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10条
本市发展邮轮入境旅游,加强邮轮旅游目的地建设和宣传推介。鼓励邮轮公司开展多母港运行,增加访问港邮轮艘次,吸引更多境外游客乘坐邮轮入境。
第11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海事、交通、移民管理等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邮轮优先进出港保障措施,推动完善引航服务,建立健全联合查验制度,提高邮轮港口通航服务水平;海事部门会同气象、交通等部门完善特殊天气情况下的邮轮通行保障机制;长江口航道管理部门加强长江口航道综合治理和技术研究,推进航道体系建设,保障航道通行能力。
第12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在港口、航道等区域加密布设气象探测设施,推进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技术研发和应用,为邮轮进出港提供专业气象服务。
第13条
商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在海关、海事、移民管理等部门支持下,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邮轮专区建设,优化通关流程,提高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国际邮轮口岸通关综合服务保障能力。
本市在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支持下,推动邮轮入境免签等出入境政策优化,加强政策宣传与推广,优化服务保障措施。
第14条
商务、交通、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配合海关、海事、移民管理等部门,优化监管措施,提升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保障邮轮运营所需的食品、日常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应急救援物资、船舶备件等物资供应。
市交通、商务、文化旅游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编制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常用低危物资清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明确允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补给与国际邮轮运营相关的常用低危物资种类和数量,并定期更新。
本市鼓励邮轮公司在邮轮港口周边选址建设国际邮轮物资配送中心。相关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推动在邮轮港口及周边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场所。
第15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交通等部门完善港区及周边交通基础设施,优化交通组织,实现邮轮港与公共交通的便捷连接。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公安机关优化邮轮港区内部治安、交通安全等管理,保障港区安全有序。
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移民管理部门划定口岸限定区域。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应当接受检查和管理。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推进邮轮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改造,督促港口经营人加强设备维护保持正常运营,推进以上海为母港的邮轮按照法定要求使用岸电;支持绿色燃料等新能源、新技术的应用。
第16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港城融合联动发展,促进滨江岸线、港口周边沿线的文化、旅游、商业、体育、展会等深度融合,推进邮轮主题旅游度假区建设,提升游客接待、邮轮服务、休闲度假、消费购物、国际化支付、多语种服务等功能。
第17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优化邮轮公司总部相关激励政策和便利化措施,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建设邮轮公司总部基地,形成总部集聚效应。
第18条
本市加强邮轮制造港建设,培育完善产业创新生态,推进健全邮轮制造产业链,提升高端制造竞争力。
本市推动建立邮轮研发设计体系,强化邮轮总装建造能力,拓展邮轮维修改造业务,做强邮轮产业链配套体系,推动建设世界级邮轮设计建造基地。
本市推动邮轮核心系统集成和关键装备研发,加强邮轮船舶材料、动力推进、安全保障、通信导航、综合监控、能耗管理等技术应用研究,提高邮轮安全、智能、绿色水平。
本市推动邮轮配套产业建设和企业集聚发展,支持邮轮配套装备研发,推动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邮轮装备、产品标准及技术服务体系。
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产业资源和配套政策,协调保障大型邮轮建造、重点技术研究及产业化工作。
第19条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结合财力状况和资源优势,对邮轮经济发展予以支持。
地方金融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邮轮经济发展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完善邮轮综合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20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强化邮轮服务保障信息共享。邮轮公司、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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