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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3-20 · 共 6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3-20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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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征求代表对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稿的意见。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三款规定,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驻本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2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3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14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1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工作组。
第16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17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18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19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后向秘书处书面请假。
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本市选出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一款规定的列席会议的人员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秘书处书面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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