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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地方法规2026-03-27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3-27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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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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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3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村民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基层治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建制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需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依法办理。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第5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第6条
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成员基本报酬按时足额发放保障机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享受财政补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不得随意摊派;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村集体经济收入应当适当用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运转保障以及误工人员补贴;从村集体经济所得资金用于误工人员补贴的,其人数、标准和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公布,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7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8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归侨侨眷多的村可以设归侨侨眷委员会,林区可以设护林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9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经济,鼓励和引导村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促进本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10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建立、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支持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和家庭和睦,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民,增强团结互助,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 (三)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四)起草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五)依法管理本村财务,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七)协助组织村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八)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和服务;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选举
第11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依照《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换届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情况向村民公布。 换届选举结束后,应当及时对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村务工作者进行任职培训,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12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政策,依法履行职责,经常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办理村务事项,帮助解决群众困难。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不称职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职务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告;属于前款第四项情形,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告。村民委员会不公告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公告。
第13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14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15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立即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并于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移交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16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分片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并告知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但遇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召开。
第17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审议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四)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依法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除法律规定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外,其他具体事项也可以将方案印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由村民投票决定。
第18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19条
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 村民代表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由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告,其本届村民代表的资格自行终止。 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第20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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