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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6-03-26 · 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3-26
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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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矫治。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4条
本省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平安河北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实行综合治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不得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公安、教育、司法行政、网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工作。
第6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推进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和挂牌督办制度,指导督促有关地区和单位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及时整改。
第7条
本省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等周边省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交流与协作,建立健全省内跨行政区域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同联动。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协同支持体系
第9条
本省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基层联动、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同支持体系,加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数智化水平。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同支持体系建设。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统筹有关部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建立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关爱帮扶、处置干预的联动反应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基层治理网格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社区矫正机构等,全面掌握辖区内未成年人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
第12条
本省培育、引导和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和司法社会服务等工作。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开展专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对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未成年人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13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社会工作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需要,加强未成年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培养、使用和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建立健全人才储备和培养机制。
第14条
网信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信息化建设,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信息共享、隐患排查和犯罪预警工作,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信息进行识别、分析、预警,提高科学研判、分级分类干预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知悉的未成年人隐私、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16条
本省发挥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功能,推动完善与12356心理援助热线、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的合作和转介机制,提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咨询、帮助,畅通线索发现和上报渠道,联动有关部门分级分类妥善处置。 第三章 预防犯罪教育
第17条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理教育、生命教育等预防犯罪相关教育,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18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采取下列教育措施: (一)树立优良家风,以良好品行教育影响未成年人,为其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经常与其进行思想交流,鼓励其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道德品质、心理健康、行为习惯、自我保护、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其是非观念和法治意识,提高识别、防范和应对不良信息和不法侵害的能力; (四)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必要时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五)配合学校、教育行政、司法机关、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提升监护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做好未成年子女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依托学校、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校外教育等公共机构,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根据需求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一)沉迷网络、实施中小学生欺凌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 (二)离异或者重组家庭、父母长期分居家庭、收养家庭、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 (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护教育不当或者失管失教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聘任法治副校长,根据需要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 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应当参与制定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承担或者组织落实法治教育任务,指导、协助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生欺凌防治等工作,协助学校、公安机关等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导、训诫等教育。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法治教育,提供法治实践教育资源,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开发法治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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