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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6-03-26 · 共 6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3-26
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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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制造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先进制造业,是指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超前布局等,应用先进的技术、工艺、材料、装备和数据等新型生产要素,采用先进的生产组织方式和制造模式,以新质生产力为显著特征的制造业。
第3条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应当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方向,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融合集聚,区域协同、开放合作,质量为先、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引导,将先进制造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持先进制造业合理比重的投入机制,研究解决先进制造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类资源要素向先进制造业聚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数据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5条
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先进制造业领域规划衔接与机制对接,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加快要素流动和高效集聚,开展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合作体系。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先进制造业公益宣传,营造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氛围。 第二章 规划引领
第7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制造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全省先进制造业发展相关规划,明确总体目标、重点任务、产业布局和保障措施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先进制造业发展相关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规划或者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8条
先进制造业发展相关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战略对河北的功能定位,与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
第9条
编制先进制造业发展相关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先进制造业发展相关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第10条
本省结合主导产业发展实际,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重点发展下列产业: (一)先进钢铁; (二)装备制造; (三)绿色化工; (四)生物医药和生物制造; (五)新一代信息技术; (六)新能源; (七)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 (八)机器人和具身智能; (九)空天信息和卫星互联网; (十)新材料; (十一)低空制造业; (十二)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其他产业。
第11条
本省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明确产业定位,突出比较优势,优化空间布局,构建特色化差异化的产业发展格局。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空间容量、产业政策、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统筹推动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协调机制,建立重点项目库,优化项目全周期服务,加大扶持力度,推进项目实施。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制造业重点行业技术改造投资引导,建立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导向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机制,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企业,加强政策支持,落实奖补措施,完善服务体系,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 鼓励企业整合优势资源,打造一批核心竞争力强、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大型企业;支持企业专注细分市场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市场占有率高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引导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配套能力,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三章 集群发展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发展,开展产业链梳理分析,绘制产业链图谱,引导政策、项目、资金、人才、技术、土地等向重点产业链汇聚,开展产业链招商和关键节点企业培育,推进铸链强链补链延链,提升产业配套能力。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点产业链培育,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推行政府招商、链主企业招商、产业园招商相结合的组合招商,推动产业链项目落地。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大型企业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鼓励链主企业牵头组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通过分享市场、分工协作、技术扩散等方式,带动企业协同发展;链上企业围绕链主企业需求,加强技术协作和产品配套,构建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发展生态。 鼓励大型企业聚焦细分领域,利用核心技术和优势产品实施产业孵化,设立专业化子公司。
第16条
鼓励和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利用资金、品牌、技术、资源、市场等优势,跨地区、跨行业开展产业链合作,合理有序跨境布局产业链供应链。 鼓励和支持本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参与京津冀产业链分工,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等地产业链协同合作,共同面向制造业发达地区开展产业链联合招商。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先进制造业集群治理和服务模式,建立健全集群梯次培育体系,重点培育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加快形成区域布局合理、主导产业明晰、特色错位发展的集群发展格局。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推动资源、技术、人才、产业汇聚,促进特色产业集群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集群内上下游企业协作配套,避免低水平、同质化竞争。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专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特色产业集群指标评价体系,开展集群发展质量评价。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共享智造,发展协同生产、租赁使用、共享加工等模式,加强研发设计、原料集采、生产工序、关键设备、检验检测、物流贸易和区域品牌等共享应用,推动制造能力、服务能力、创新能力融合共享。 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针对产业集群的共性需求,建设共享工厂;推进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支持和引导重点企业、龙头企业面向产业集群开放共享设备、研发平台、供应链等;搭建展会、博览会等集群企业交流对接平台,鼓励企业联合开展品牌推介。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发展先进制造业的规划布局和产业引导,在要素供给、科技创新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先进制造业及其关联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形成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开发区应当履行向入驻企业作出的提供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基础设施和保障土地平整等承诺,加强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标准化厂房定制等服务,提高产业招商能力和承接能力。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等制造业发展载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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