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6-03-27 · 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3-27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9 条
当前版本
2012-06-01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幼儿园、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校园及周边、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含幼儿园幼儿)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学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3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4条
维护学校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家庭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构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体系,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教育督导内容,把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学生人身伤害救助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行政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管理协调机制。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安全管理。
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网信、气象、地震、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7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强化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公益广告。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 (二)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房屋使用安全、校园交通安全、实习实训安全、实验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三)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自然灾害防范、事故预警、应急救援、善后处置、责任追究等机制; (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投诉举报机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第1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治安、交通安全管理; (二)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园治安保卫; (三)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与学校的合作,协助学校开展安全知识教育; (四)依法处理校园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第11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依法负责对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以及学校周边店铺出售的文具、玩具、运动器械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校服等学生用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查处涉及学校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的违法行为; (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学校做好校园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学校周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防止环境污染;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卫生保健、心理健康和疾病防控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组织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四)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学校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学校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12条
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学生、教职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极端思想的影响,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 (二)建立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畅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投诉、安全隐患报告等渠道;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将应急教育、急救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依法先期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做好校园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3条
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止有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等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14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第15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配合学校做好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如实告知学校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 (三)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四)发现学生有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学校; (五)对未成年学生上网、使用电子产品进行合理约束,防止学生遭受暴力、色情、诈骗等不良信息的侵害。 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向学生监护人告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生遵守情况,听取学生监护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1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台账,及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1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建立由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和学生监护人等共建共享的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第18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校应当投保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鼓励学生及其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与学生安全相关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
第19条
学校应当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普及防范溺水、欺凌、暴力、性侵害、网络沉迷、诈骗、拐卖、非法集资、传销、非法网络贷款等方面知识,并加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应对自然灾害、远离毒品、远离有毒有害出版物与玩具、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教育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等应急避险技能。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落实应急疏散演练全覆盖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和方案,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新闻出版、市场监督管理、地震、气象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20条
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落实教职工准入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学校对拟聘用的教职工,应当在入职前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经查询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业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学校应当每年定期对在职教职工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在职教职工有禁止从业行为记录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及时解聘,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开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