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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4-14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4-14
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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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打造全国知名的江海特色旅游目的地,建设旅游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建设、产业促进、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优化公共服务、推进产业融合、加强综合管理、实施系统营销,更好满足旅游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旅游发展模式。
第3条
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统筹政府与市场、供给与需求、保护与开发、国内与国际、发展与安全,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应当发挥南通江海交汇的独特优势,充分利用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风貌、民俗文化等旅游资源禀赋,丰富高品质旅游产品供给,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文旅融合、产业融合、产城融合,提升城市吸引力。
第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旅空间布局有机融入区域重大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扬子江世界级城市休闲旅游带、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廊道滨海精华段、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等南通段建设,开发跨区域旅游精品线路,构建全域可游的魅力空间。
第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与财力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统筹安排旅游发展等专项资金,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定期例会、跟踪督办等制度,协调处理旅游项目建设、文旅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等重大问题,建立旅游发展工作评价制度。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以及其他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全域旅游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全域旅游促进工作。
第6条
市、县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域旅游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宣传推广等工作,按照职责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海事、税务、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全域旅游发展。
第7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培育有关专业机构和服务企业,开展旅游规划策划、创意设计、研发孵化、管理咨询、营销推广等活动,打造特色旅游产品体系,提升城市形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国内外旅游宣传推广机制,完善宣传网络,加强新媒体应用,广泛开展城市形象和旅游资源宣传。举办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应当使用、推广“江海明珠·灵秀南通”城市形象品牌。 公园、广场、车站、机场、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旅游宣传提供公益广告展位。
第8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与长三角等区域相关城市的合作,在旅游宣传推广、产品开发、资源共享、线路互通、客源互送等方面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增开重要客源地国际航班,引入和推行国际旅游发展理念和服务标准,推进优化外币兑换、离境退税等涉外服务,推动完善涉外旅游服务设施,提升入境旅游便利化国际化水平。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加强与国际旅游机构等合作,吸引重点客源地旅游者入境旅游。
第9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发布、市场拓展、产品宣传推广、行业培训交流、依法维权等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1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全域旅游、资源整合、区域联动、产业融合的要求,组织编制、实施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评估情况和公众意见,规划确需调整的,依法予以调整。
第11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原貌。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档案及相关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12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编制文旅产业投资项目目录,加大国内外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旅游资源开发和重点项目建设,打造旅游龙头产品。
第13条
市、沿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依托沿江地区自然生态、滨江风貌等资源,打造具有长江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狼山风景名胜区提质升级,加强山体景观、滨江岸线以及广教禅寺、摩崖石刻等历史文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丰富生态休闲、特色演艺、运动健身等旅游产品供给,完善住宿、餐饮等配套服务设施,全面提升五山精品旅游品牌影响力。 崇川区人民政府、狼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15条
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整合、串联濠河水上观光航线和岸上景点,开发实景演出、灯光秀、龙舟竞赛、文创市集等特色项目,培育旅游新业态,丰富旅游者体验,打造濠河精品旅游品牌。
第16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南通历史文化名城优势,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资源,加强历史名人资源的挖掘和利用,推动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的旅游项目。
第17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发掘,推进红色资源传承利用与旅游融合发展,依托革命遗址、遗迹、纪念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发展红色旅游,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第18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张謇历史文化价值,利用南通博物苑、通海垦牧公司旧址、张謇纪念馆、张謇企业家学院等资源,开发旅游线路,传承和弘扬爱国企业家文化。 加强大生纱厂等近代民族工业遗存的保护和活化利用,打造知名文化旅游地标。
第19条
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寺街、西南营历史文化街区、濠河风景名胜区以及环濠河博物馆群旅游资源,开发水岸联动旅游项目,实现一体化融合发展。 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寺街、西南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利用,挖掘历史文化资源,推进代表性名人故居、传统民居、古街古巷的修缮,引入购物、餐饮、娱乐、文创、表演等业态,完善配套服务设施,焕新传统街巷风貌,提升旅游项目品质。
第20条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渔业、滩涂、湿地、温泉等资源,支持、推进海洋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完善观景台、滨海步道、游艇码头等旅游配套设施,丰富提升吕四渔港、圆陀角、小洋口、通州湾、东灶港等区域的旅游功能,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培育海洋特色旅游。 鼓励和支持发展滨海观光休闲、滨海娱乐运动、海鲜品鉴等近海亲海旅游产品,开发湿地寻趣、科普研学等体验式生态旅游项目,推动渔港渔村民宿业规范、健康发展。 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支持开通海上旅游航线、临海观光专线和景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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