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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旅游条例地方法规2026-03-31 · 共 7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3-31
青岛市旅游条例
当前版本
2022-01-21
青岛市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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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30
青岛市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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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旅游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经营规范、服务保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发挥“山海城岛湾”资源优势,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现代海洋城市特色,促进文旅融合、产业融合、产城融合,打造国际滨海旅游度假目的地。
第4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第5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规划编制实施、产业促进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气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重大外事、经贸、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活动中加强旅游宣传。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立本地旅游整体形象和推广主题,并统筹组织宣传推广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旅游形象和旅游资源的宣传。
第7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文明旅游的宣传,倡导绿色、低碳、环保旅游。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共同维护旅游秩序,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8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域统筹和旅游资源整合,提高旅游资源利用集约化水平,防止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
第10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调查、分类、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11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征求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海岸带、文物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有关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旅游业的,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统筹兼顾旅游业发展需求,合理预留旅游业发展空间,并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2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保障重大旅游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城市转型退出的工业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支持利用闲置建筑物、闲置宅基地等建设旅游项目。
第13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驿站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动公共文化设施与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一体化建设。
景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配备厕所、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医疗救治设施等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第14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交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推动增加与主要客源地的车次、航线、航班,支持铁路、航空、邮轮等联程联运,构建畅通便捷的旅游交通网络。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交通建设,合理布局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加强与机场、车站、旅游码头、景区等的接驳联动,完善多种交通接驳方式。
第15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实际需要,推进自驾车旅居车营地、露营基地和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交通驿站等旅游休闲设施建设。
第16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中文、外文旅游指示标识。
景区、旅游休闲街区应当设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中文、外文全景图介绍、道路导识、服务设施等标识标牌。
第17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制定专项保护利用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传统文化、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18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发展旅游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丰富高品质旅游产品供给。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支持旅游企业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第19条
鼓励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生态资源,开发森林康养、生态观光、自然教育等生态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发展山地越野、登山、攀岩等休闲运动项目,打造休闲旅游线路。引导帐篷露营规范发展。
第20条
鼓励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名人故居等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文化旅游项目和产品。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海洋民俗、传统技艺、传统戏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支持建设非遗传承体验场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线路和创意产品。
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博物馆,支持打造海洋文化、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乡村记忆等方面的特色博物馆,推动考古遗址公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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