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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2-03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2-03
铁岭市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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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的调查、规划、开发、建设、利用、储存及其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氢能、生物质能等能源。
第3条
新能源发展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促进新能源发展与城市转型、乡村振兴相融合。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新能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新能源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新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新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新能源发展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能源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投资新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依法保护新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龙头企业引领、各种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的产业格局,营造多元共进、竞相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低碳发展、能源节约、绿色消费等相关知识,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理念。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新能源产业的新闻报道和公益宣传。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8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新能源资源的调查。
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新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
新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9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和协调编制本行政区域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备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对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相关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条
编制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公众的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应当包含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产业支撑、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11条
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水利等规划的要求。电力发展、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衔接。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过程中,应当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新能源发展重点方向,合理有序开发新能源资源。探索和创新新能源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推进绿电产业园、零碳产业园建设,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基地,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和调节能力,构建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的新型能源体系,推动新能源与传统能源融合发展。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组建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联合体,开展协同设计、协同制造、协同供应和协同运营,推动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
培育打造新能源资源开发、装备制造、运行维护和退役设备循环利用等特色鲜明、链条完整的产业体系。
支持“新能源+建筑”“新能源+交通”“新能源+文旅”等融合模式,壮大新能源特色产业集群。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资源禀赋和电价优势,开展产业链招商,明确重点招商项目,吸引优质项目落地投产,以优质项目和产业规模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和能源转型,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
第16条
合理开发利用风能资源,规范管理风电场建设。
风电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明确规定避让的区域。
风电项目的选址选线,严禁占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明确规定禁止的区域。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工商业建筑、户用屋顶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重点推动分布式光伏在交通、公共服务等领域应用。
支持利用煤电企业自有灰场区域规划建设光伏项目。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新能源电解水制氢,推动制氢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支持调兵山氢能储存示范应用先导区建设,科学布局和建设新能源制氢、加氢基础设施;促进绿氢产业规模化发展,推进氢能在发电、供热、交通等领域的应用。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以及其他废弃物等生物质资源,采用清洁高效技术生产沼气和生物天然气,推动生物天然气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生物质燃料生产和利用,发展生物质热、电、炭、肥联产,提升农村废弃物能源化利用水平,促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鼓励采用清洁环保的先进发电技术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促进储能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布局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氢储能等项目建设,推动构建多元储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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