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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草莓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2-25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2-25
丹东市草莓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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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提高丹东草莓品质,巩固提升丹东草莓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丹东草莓品牌建设和保护,促进草莓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草莓品种选育、种苗繁育、种植管理、加工与流通、质量监管、品牌建设、指导服务、金融与保险支持等产业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丹东草莓是指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种植的草莓。 本条例所称草莓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草莓种苗繁育、种植、加工、销售等全产业链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3条
草莓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绿色高效、科技创新、品牌引领、融合发展、公众参与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莓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完善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建立健全产业发展协调和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草莓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草莓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做好草莓生产等有关活动的标准建立、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加强草莓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丹东草莓品牌保护工作,对草莓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草莓及其产品宣传推介、产销对接等有关活动,促进草莓及其产品流通。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数据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草莓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供销合作社、海关、气象、邮政管理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草莓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草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能力,引导草莓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开展技术培训与交流、信息共享、品牌推介、行业诚信建设等活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品牌信誉,依法为草莓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7条
草莓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标准从事草莓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其生产、加工、销售的草莓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产业发展与扶持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草莓产业发展规划,将草莓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莓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莓产业发展实施计划。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草莓产业财政金融政策,健全融资担保制度,通过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支持草莓产业发展,支持草莓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 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适合本地区草莓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草莓产业信贷支持。 鼓励和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草莓产业发展的灾害保险、收入保险等保险产品。
第10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草莓产业标准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和完善草莓种植、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促进草莓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草莓行业社会组织、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11条
加强草莓产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职业学院对专业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 积极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强、生产加工水平高、示范引领效果显著的龙头企业,推进草莓生产经营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数字化。 积极培育专业化草莓产业社会服务组织,支持开展草莓标准化种植培训、绿色防控、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服务活动。
第12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草莓专业交易市场、集散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等流通平台,完善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和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 鼓励和支持草莓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管理、质量追溯、流通销售等环节中,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供应链运行效率,创新电商直播、社区团购、冷链物流等模式,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草莓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第13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丹东草莓种植区气象监测,建立草莓种植气象数据库,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享气象数据,为草莓种植提供气象支持。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完善气象灾害风险预警机制,监测到灾害性天气时,提前二十四小时向草莓生产经营者发布预警信息,提醒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章 品种优选与推广
第14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莓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建立健全草莓优良种质资源档案和种质资源圃(库),完善草莓良种繁育体系。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加强草莓种质资源保护,依法开展种质资源调查和种质资源科学研究。
第15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莓种苗繁育体系建设,制定适于本地区应用推广的草莓种苗脱毒和育苗技术规程,制定和推广丹东草莓种苗质量标准,鼓励优质商品化草莓种苗的繁育和应用,加强丹东草莓繁育生产技术推广。
第16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个人通过引进种质资源、选育改良等方式,提升草莓品种创新能力,促进草莓品种保护和优良种苗繁育。引进草莓种质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和支持草莓品种选育单位和个人对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草莓品种申请认定,并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第17条
商品化草莓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保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运行。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草莓种苗。 商品化草莓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包括种苗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草莓种苗的调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持有检疫证书,确保种苗的质量和安全。
第18条
支持建立专业的草莓种苗质量检测机构,加强对草莓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种植管理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对丹东草莓种植者开展专业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丹东草莓种植者的技能和素质。 建立技术推广服务网络,通过农业技术人员、科技特派员等为丹东草莓种植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20条
鼓励丹东草莓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合作经营等方式开展标准化、规模化、创新化、绿色化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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