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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6-03-27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3-27
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促进信息化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以及促进信息化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统筹规划、融合创新、开放共享、保障安全、赋能发展的原则,提升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和信息化发展水平。
第4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政策措施。
第5条
市和区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国家安全、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6条
市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7条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在信息化发展领域的合作,在网络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等方面开展协同联动,加强网络安全和工业互联网等重点产业链分工协作,优化区域产业布局,以信息化、数智化赋能区域高质量发展。
第8条
本市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和信息化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促进全民数字素养与数字技能提升。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性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9条
本市对在促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10条
本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工作体系,加强网络安全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防范和处置网络安全风险,提升网络安全保护能力,保障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的安全。
第11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并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
第12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
第13条
网络运营者部署使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做好安全测试和评估。新技术新应用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服务,保障用户正常使用。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和数据资源。
第14条
本市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予以重点保护。 本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未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加强保护。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规则、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市网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15条
网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推动重要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密码规范应用要求的基础上强化对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防护。 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对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开展抽查检测并提出改进措施,对涉及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16条
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第17条
网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网络运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发生较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时,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安全事件及时进行处置,能源、电信等单位应当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恢复提供相应保障和支持。
第18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支持工业互联网安全、人工智能安全、车联网安全、商用密码等领域技术创新,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推进新技术应用网络安全共性基础平台建设,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网络安全场景供给,引导产业集聚,推动网络安全教育、技术、产业融合发展。
第19条
本市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依法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三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20条
本市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依法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深化网络生态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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