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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6-03-25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3-25
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的新经济形态。
第3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融合发展,应用牵引、数据赋能,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系统推进、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4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推进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推进实施重大工程和项目。 市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数字经济产业有关政策措施,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据要素制度建设和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发展。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大数据发展、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标准化工作。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数字经济国际国内标准交流合作,制定数字经济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参与制定数字经济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7条
本市推动数字经济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建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要求,加强数字经济发展区域合作,推进重大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数字产业协同发展。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8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数据基础设施等建设,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适度超前布局,促进融合发展,构建集约高效、智能绿色、安全可靠、互联互通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第9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交通、能源、市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基础设施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推动杆塔、管道、光缆、机房等资源共建共享。 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根据相关规划需要配套建设数字基础设施的,工程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预留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空间、能源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数字基础设施。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企业投资、政企合作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数字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
第10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完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和高速固定宽带网络部署,推进空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布局。 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所属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便利。禁止收取进场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建设完善农村地区等区域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
第11条
大数据发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统筹推进通用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级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云网协同和算网融合发展,构建多元计算、高效协同的算力网络,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成渝国家枢纽节点建设。 本市支持新型能源算力枢纽建设,推进与清洁能源丰富地区算力、电力协同发展;支持数据中心开展节能改造,推进数据中心集约高效、绿色低碳发展。
第12条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大数据发展、网信等部门应当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计算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底层技术平台、算法及模型平台、开源社区等共性平台,建立健全新技术能力支撑体系。
第13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物联网、车联网、工业互联网等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等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物联感知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物联感知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风险预警体系,推动重点综合场景、重点场所、重要风险点全覆盖、全监测。
第14条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探索运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加快推进可信数据空间等建设,推进中新(重庆)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应用,营造数据流通利用安全可信环境。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第15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数字产业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围绕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软件、数字内容等数字产业,通过推进产业链强链补链、保障供应链安全、培育产业集群等方式,促进产业创新发展,提高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16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跨领域、跨行业技术协同创新,加强人工智能数据资源库、模型库、算法库和开放平台建设,构建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促进新一代智能终端和智能体加快推广,培育人工智能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设备制造、人工智能系统服务以及智能芯片、智能算力、具身智能等产业。 鼓励企业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的原始创新,大力发展智能原生技术、产品和服务体系,将人工智能融入战略规划、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等,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人工智能商业化规模化应用,培育智能原生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底层架构和运行逻辑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原生企业发展。
第17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汽车产业新能源化、智能网联化、绿色化发展,持续完善车路协同路侧设备、云控平台、智慧高速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 支持整车企业发挥带动作用,扩大配套市场,推动聚链成群;鼓励零部件企业根据整车企业需求,提升同步开发能力,实现整零协同发展。 支持汽车企业、信息通信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开展跨行业协同创新,依法依规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化运营,培育推广智慧公交、智能停车、无人配送等新业态。
第18条
经济信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做好重大项目推进、企业培育、产业链上下游对接,推动智能终端、新型显示、功率半导体及集成电路等核心优势产业发展,培育壮大能源电子、服务器、智能家居、传感器及仪器仪表等高成长性产业,前瞻布局空天信息等未来产业,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第19条
经济信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软件产业发展,建设高水平软件产业集聚区,加强专业人才和团队培育、引进,创优软件产业生态,支持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汽车软件等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和开源软件发展,提升自主可控关键软件和创新应用软件供给能力。
第20条
本市支持和规范游戏动漫、数字影视、数字文学、数字音乐、网络直播、虚拟偶像、电子竞技等数字内容产业发展,培育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沉浸式业态,探索创意内容消费新场景。 鼓励创作具有地方特色的数字内容产品,支持数字内容产品开拓海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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