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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6-03-25 · 共 2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3-25
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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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火锅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庆火锅的产业资源开发、创新发展、人才培养、文化传承以及相关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在本市经营的其他类型火锅的产业发展促进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重庆火锅,是指发源于重庆,运用独特工艺炒制、熬制和调制底料,以麻辣鲜香为代表风味,展现巴渝饮食文化习俗的火锅类型。
本条例所称火锅产业,包括火锅食品原料、底料、调味料、器皿餐具、设施设备等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火锅餐饮服务,以及相关技术研发、文化传承、品牌建设、配套服务等。
第3条
重庆火锅产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传承创新、开放融合、绿色健康的原则。
第4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和实施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政策,研究解决产业发展重大问题。
商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人力社保、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有关工作。
第5条
火锅产业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交流合作、品牌推广、创新创业等服务。
第6条
火锅产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仓储、销售和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信自律,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火锅产业经营者通过丰富供餐形式、优化消费提示等方式防止食品浪费,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饮食风尚。
第7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资源条件、产业基础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火锅产业有关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特色消费区等,推动构建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的现代火锅产业体系。
第8条
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火锅食品原料优质供给基地建设,培育地理标志产品,促进种植和养殖基地规模化、标准化、特色化、绿色化发展,提升火锅食品原料供应能力和品质。
鼓励火锅产业经营者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协作关系,加强对接合作,开发特色火锅食品原料产品。
第9条
经济信息、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火锅食品原料、底料等加工基地和火锅相关器皿餐具、设施设备等制造基地建设,推动火锅产业相关企业集聚,促进产业集群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支持火锅产业相关企业开展火锅食品原料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推动制作技术改造升级,加强新型非热加工、锁鲜等技术的研发应用。
第10条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口岸物流等部门应当统筹食材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支持火锅产业供应链企业共建共享仓储设施,共享冷链物流信息,推广集约化配送,完善火锅产业冷链物流服务体系。
第11条
本市鼓励建设重庆火锅发源地、生态火锅集聚地等消费新场景、新地标,支持举办火锅美食节、火锅博览会等活动,提升火锅消费水平。
鼓励火锅产业经营者创新定制化、主题化消费业态,拓展直播电商、在线展览、美食品鉴等营销方式,发展外卖配送服务模式,推动餐饮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鼓励火锅门店规范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培育重庆火锅名店。
第12条
商务、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通过下列方式推动火锅产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一)支持建设具有重庆特色的火锅文化旅游景点和特色美食街区;
(二)培育融合火锅非遗技艺展示、文化体验的精品旅游线路;
(三)鼓励开发具有重庆特色和市场潜力的火锅文创产品与服务;
(四)推动火锅美食体验融入休闲娱乐、节庆展会、赛事活动等;
(五)其他推动火锅产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产品与服务。
第13条
本市支持重庆火锅产业经营者等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火锅产业相关技术科研攻关,促进科研成果高效转化应用,推动底料、菜品、设施设备、器皿餐具和商业模式等创新。
支持重庆火锅餐饮经营者加强对火锅食品原料选用、底料制作、汤料调配、蘸料制作等工艺技艺的传承保护和研发创新,结合各地饮食习惯选用食材、调整风味,为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提供技术支持。
第14条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火锅食品原料、食用油、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火锅产业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火锅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鼓励采用明厨亮灶、视频显示或者网络展示等方式,将食品加工过程向消费者公开。
第15条
火锅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障疏散通道畅通,规范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卡式炉等动火作业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严防燃气油气泄漏、火灾等风险隐患。
第16条
本市推动火锅产业生产、流通、交易等环节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支持火锅产业经营者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生产、服务、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
市商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推动火锅产业要素数字化平台建设,完善平台集中采购、供应链管理、融资服务、交易结算等功能,为火锅产业经营者提供食品溯源、检验检测等数字化服务。
第17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开放包容、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大品牌、资金、技术和人才引进力度,汇聚火锅产业资源,支持不同类型的火锅共享资源、共同发展。
鼓励重庆火锅产业经营者加强区域合作、产业协作,开展技术与文化交流,推动火锅产业资源共享、创新协同、开放发展。
第18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经济信息、外事等部门依托国际会议、国际经贸活动、重大国际赛事等,支持重庆火锅产业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开展火锅美食推介、品鉴活动,宣传推广重庆火锅文化,提升重庆火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重庆火锅产业经营者拓展境外市场,在跨境投资合作、劳务输出、原辅料贸易、宣传推广、涉外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高质量服务。
鼓励重庆火锅产业经营者采取建设火锅食材仓库和加工基地、开设品牌连锁门店、发展跨境电商、参加国际性展会等方式拓展国际市场。
第19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火锅产业领域投资支持,为火锅产业经营者提供融资、信贷、保险等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资本、技术、项目、服务等方式,参与火锅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20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火锅产业经营者梯度培育,支持个体工商户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优化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加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培育和引进,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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