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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4-03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4-03
成都市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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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支柱产业,建设世界文化旅游名城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3条
本市旅游业融合发展应当坚持文化为魂、商业筑基、旅游引流、体育聚势,突出守正创新、科技赋能、多元共生、主客同享,拓展国内国际市场,推动构建文商旅体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体系。
第4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融合发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融合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业融合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业融合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宣传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经信、教育、科技、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公园城市、商务、卫生健康、体育、博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6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上级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以推动旅游业融合发展为重点,组织编制本辖区旅游发展规划。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建设世界文化旅游名城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目标定位相一致,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突出业态融合,凸显地方特色,实行合理引导,防止无序开发、重复建设和空间浪费。
第7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旅游产业化发展,结合本地实际建设旅游业融合发展相关产业园区,加强项目招引和企业培育,吸引文商旅体运营主体、大型旅游平台、文商旅体企业总部落户成都,支持组建跨界融合的旅游业融合发展集团和产业联盟,提升旅游业融合发展承载能力和产业集聚优势。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客运枢纽至重要景区以及景区间直达、接驳线路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对旅游景区景点覆盖广度。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完善景区及道路沿线公共厕所、停车带、观景台、驿站、加油站、充电桩、行李寄存点等便民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强适应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群体需求的便利化旅游设施建设和改造,完善无障碍信息服务。
第8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市特色资源,推进建设公园城市、幸福成都文商旅体多业融合发展城市品牌: (一)大熊猫等为代表的自然生态品牌; (二)青城山—都江堰、湔江堰等为代表的世界遗产品牌; (三)金沙遗址、宝墩遗址等为代表的古蜀文明品牌; (四)武侯祠、杜甫草堂、宽窄巷子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品牌; (五)安仁古镇、洛带古镇、街子古镇等为代表的天府古镇品牌; (六)西岭雪山、天台山、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川西林盘、天府绿道等为代表的休闲度假品牌; (七)春熙路商圈、交子公园商圈、东郊记忆等为代表的时尚消费品牌; (八)川菜等为代表的美食品鉴品牌; (九)金牌球市、全国糖酒会、成都国际音乐季等为代表的赛会演艺品牌; (十)动漫、影视、游戏等为代表的数字文创品牌; (十一)其他展现锦绣天府、安逸四川的旅游业融合发展城市品牌。 第三章 业态发展
第9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红军长征、抗日救亡、成都解放、三线建设、抗震救灾与灾后恢复重建等红色资源,开发红色旅游项目,推动红色基因传承弘扬。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挖掘本地特色文化元素和内涵,加强蜀锦、蜀绣、川剧、漆艺、银花丝、瓷胎竹编、皮影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合理利用,将本地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景区、景点、特色街区等文旅场所。 鼓励创作推出以成都历史文化、都市生活为题材的大型实景演出、沉浸式戏剧等旅游演艺项目,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城市文化演艺品牌。 鼓励依法依规利用具有地方特色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熊猫等元素,有序研发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
第10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设旅游消费地标,在商圈、景区、街区、文化产业园区等,合理布局文创集市、艺术展览、特色书店、运动健身等业态,统筹规划夜间经济场所,丰富夜游、夜购、夜食、夜娱等夜间旅游产品供给,引导金融机构、电商平台、新媒体平台开展多样化消费促进活动,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辖区特色,引进国家级、国际性展会,培育会展与文旅、美食、优品、潮玩等融合新业态。 鼓励传统住宿业态转型升级,引进品牌酒店,推动农家乐、乡村酒店改造提升,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住宿品牌。
第11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川菜、川茶、川酒等传统美食文化与制作技艺的保护传承,支持老字号、特色餐饮街区与非遗美食工坊建设,发展绿色食品产业,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成都特色美食品牌,建设国际美食之都。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以风味集市、厨艺体验、美食品鉴等为主题的美食旅游线路、特色项目。 鼓励在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引入品质餐饮服务,优化就餐环境,完善多语种菜单与服务指引。
第12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以竞赛表演、健身休闲、体育传媒等为重点的现代体育服务业和以智能运动装备为重点的高端体育制造业,推动体育运动与旅游体验、商业消费等深度融合。 鼓励依托龙门山、龙泉山、环城生态区的山水空间,融合发展徒步、骑行、滑翔、漂流、攀岩、滑雪等业态。
第13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举办具有良好市场口碑和影响力的演唱会、音乐节和音乐赛事等活动。 鼓励音乐与旅游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建设成都音乐文创园、特色音乐街区,开发音乐主题旅游线路。
第14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工业资源保护利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旅游活动,开发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项目。 鼓励依法利用工业遗址、闲置旧厂房、仓库、工业生产场所等开发工业旅游项目和产品,提供历史展示、国防教育、科技普及、工艺体验、休闲活动等服务。
第15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天府乡村旅游风景廊道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因地制宜打造骑行道、步道,丰富乡村旅游业态。 鼓励利用川西林盘等乡村资源,发展田园民宿、景观农业、休闲农业,举办非遗手工、乡村体育、农耕体验等活动,开发乡村地理标志产品、特色农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古镇名村引入电竞、戏剧、音乐、足球等消费业态。
第16条
市和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研学旅游的指导,支持学校将研学实践纳入教育教学计划。 鼓励文化旅游领域优质资源向教育系统开放共享。 鼓励旅游经营者创新开发科普教育、传统文化、红色经典、户外拓展等研学旅游项目和产品,规范建设研学旅游基地。
第17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旅游融合服务产品创新,推动交通运输和旅游互促共进。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自驾旅游产业链建设,规划自驾游精品线路和特色线路,合理配套建设旅居车营地、自驾游基地、房车露营地。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包机、旅游专列等业务,丰富旅游出行服务供给。
第18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本市文化旅游资源对接老年人需求,支持本市景区、各类文化旅游场所和度假区开发老年友好型旅游项目,升级银发旅游全链条服务,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银发旅游产品体系。 鼓励依法利用生态资源、医药资源和医疗资源,按照国家康养旅游相关标准,开发集医疗、康复、疗愈、养生、养老等功能于一体的特色生态康养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19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动低空文化园区和飞行营地建设,完善相关设施布局,支持旅游经营者开发低空观光、低空飞行表演等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培育婚恋旅游业态,在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度假区、特色街区等场所建设婚恋主题场景。 鼓励其他新产业、新业态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20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支持旅游业融合发展的投融资体系,运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等推动旅游业融合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业融合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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