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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高效能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4-10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4-10
郑州市高效能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构建高效能社会治理体系,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效能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农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之内,按照有关规定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分为城市社区网格、农村网格和专属网格。
本条例所称高效能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社会治理工作中,以网格为单元,整合各级各类治理资源,综合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将党的组织优势与数字技术优势深度融合,在网格内提供社会服务和进行社会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推行“党建+网格+大数据”治理模式,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动社会治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定期研究社会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网格化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县(市)、区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辖区内的下列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一)按照标准合理划分网格;
(二)负责网格长(员)的配备、管理、培训、考核;
(三)执行网格事项准入标准和政策;
(四)健全多中心合一的社会治理综合服务机制;
(五)落实网格化平台依法派发的工作任务。
第6条
市、县(市)、区社会治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业务指导和督促落实。
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党建引领网格化治理平台(以下简称网格化平台),研究并提升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智慧化水平。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信访、网信、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网格联动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7条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动员和组织居(村)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将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第8条
居(村)民应当遵守网格化服务管理规定,配合网格员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居(村)民有权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9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供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和物业服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内相关服务工作。
支持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以多种形式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和引导国家机关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10条
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网格化服务
第11条
网格划分工作,应当遵循规模适度、界限清晰、无缝覆盖、便于服务管理的原则。
城市社区以一定数量居民小区、楼栋、住户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网格。
农村原则上以村民小组(自然村)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网格,综合考虑地域范围、村民居住形态、村庄建设布局等因素。
在人员流动大、经济活跃度高、风险隐患多的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商圈市场、交通枢纽、公园景区等区域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合理设置专属网格,一般实行属地和职能部门双重管理。
城市社区网格和专属网格根据治理服务需要,可以向下延伸。
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统一网格开展工作,不再另行划分网格。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2条
网格应当配备网格长、网格员等服务管理人员。网格长对所在网格的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网格内有关人员和事务。网格员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城市社区网格的网格长(员)一般由社区工作者担任。
农村网格的网格长(员)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担任。
专属网格的网格长一般由街道(乡镇)选派,负责统筹专属网格及周边协同治理。跨区域、跨管理主体专属网格的网格长,由其共同上级党组织按照程序确定。网格员由负有监管或者治理责任的职能部门下沉人员、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工作人员、专属网格内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担任。
鼓励老干部、老教师、老模范和楼栋长、志愿者等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协助网格长(员)开展有关工作。
第13条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聚焦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信访稳定、民生服务等重点领域,推动人员、资源、服务、管理下沉网格,加强业务指导,解决实际问题。
第14条
实行社区(村)工作事项准入制度。网格服务管理事项限于社区(村)工作事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治安管理、婚姻家庭、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房屋使用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依法采集网格内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的信息;
(三)收集居(村)民的意见、建议,反映群众诉求;
(四)按照规定协助排查社会治安、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金融活动、防灾减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问题隐患;
(五)及时发现、排查上报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
(六)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组织群众参与群防群治;
(七)协助办理公共事务、开展公益活动、代办公共服务事项,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走访服务、关心关爱、帮扶救助等工作;
(八)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及时发现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九)其他需要通过网格开展的服务管理事项。
第15条
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市社会治理综合协调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明确主责事项和协助事项,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纳入清单的协助事项,网格联动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提供信息技术等支持,并加强工作监督。网格联动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同级社会治理综合协调机构督促落实。
未纳入清单的事项,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网格员办理或者协助办理。网格员有权拒绝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以外的工作,并可以向社会治理综合协调机构投诉举报。
第16条
市社会治理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建立社区(村)网格服务管理事项负面清单,明确不得交由社区(村)网格办理的事项。
第17条
专属网格服务管理应当结合治理需求,围绕社会治安、消防安全、交通秩序、防灾减灾、市场主体服务、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等方面,分类梳理巡查事项清单、部门履职清单、主体责任清单和协助清单。
网格联动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落实履职清单,加强工作监督。
第18条
网格长(员)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或者群众反映的事项,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立即上报网格化平台,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运转流程和管理规范及时协调处理。
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干预问题或者事项的正常上报与处置。
第19条
本市在社区(村)网格全面建立“小院议事厅”等议事协商机制,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定期组织协商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有效防范基层各类风险隐患。
第20条
网格长(员)和其他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瞒报、迟报、谎报网格事件;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五)其他违反网格化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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