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4-02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4-02
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打造人工智能创新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具身智能机器人,是指具备物理形态,通过融合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感知、认知、决策和行动一体化自主能力,可与真实环境进行实时交互,并完成多种复杂任务的智能机器人。 本条例所称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是指涵盖具身智能机器人技术研发、制造集成、服务运营及场景应用的全链条经济活动,一般包括核心元器件与部组件研发制造、整机设计与生产、模型与软件系统开发、数据采集与处理、运营维护与技术服务,以及面向多行业场景的融合应用与创新服务等活动。
第4条
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应当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遵循创新驱动、场景牵引、生态协同、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产业发展服务协调机制,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做好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推动实施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政策。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推动实施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产业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身智能机器人质量安全监督、标准化、检验检测等工作。 数据资源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国防动员、金融、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投资促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第7条
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协同发展,深化与国内其他区域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合作,探索建立具身智能机器人技术标准和检测结果等跨区域互认机制。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等专家组成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专家库,为本市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的重大规划、重大决策、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9条
鼓励成立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标准化组织,参与产业发展规划、技术创新推动、标准规范制定、应用场景拓展、专业咨询服务等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产业良性有序发展。
第10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在学术研究、技术合作、产业发展、国际标准制定、人才流动与培养、伦理与安全框架共识等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技术创新
第11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等部门部署具身智能机器人基础研究任务,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性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领域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承担国家和省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任务。
第12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创新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科研项目立项考核和组织管理方式,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产学研用融通创新。 允许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多个项目单位同时获得前期立项,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根据动态竞争结果给予相应资助,激发创新活力。
第13条
支持开展具身智能模型的研发和应用,推动通用基础模型和垂直应用模型协同适配演进,提高具身智能模型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可解释性和泛化性。 支持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运动控制系统、多机协同系统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具身智能机器人在复杂环境下的运动协调与精准控制能力。
第14条
支持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核心元器件、零部件、新材料的研制和应用,增强软硬件协同适配能力,提升具身智能机器人的整机研发制造水平。 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自主技术芯片的研制和应用,提高产业自主可控能力。
第15条
支持建设具身智能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技术攻关平台,推进原创性、引领性、颠覆性技术攻关。 健全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的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机制,加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力度。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开源技术生态建设,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孵化、人才培育等措施,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发者依托开源社区开放算法模型、开发工具、数据集等资源,促进技术共享、协同创新与产业应用。 支持开源项目孵化,通过首购、首版次推广等方式加速开源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与国际开源组织、标准机构合作,参与国际开源技术合作创新。
第17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交易代理、价值评估、人才培训、创业孵化等全方位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升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推进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衔接。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供具身智能机器人知识产权保护风险预警、维权辅导等服务,鼓励和引导开展境外知识产权布局,提高国际竞争力。 鼓励建立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专利池,探索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专利开源协同等机制。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19条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新一代网络、智能算力、数据中心、应用中试、检测检验等具身智能机器人基础设施。
第20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商推进具身智能机器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高动态运动控制与多模态交互的数据传输需求。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