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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4-03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4-03
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广播、有线电视、工业等管道、线缆、管沟及其附属设施(含井盖、箱盖、检查井、防坠落网等),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地下综合管廊。 本条例所称管线单位,是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
第3条
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协调、数字赋能、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档案信息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等工作,并对供水、排水、燃气地下管线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施工许可管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对地下综合管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工作,并对电力地下管线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广播、有线电视地下管线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商做好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地下管线数据的归集与使用监督和管理。 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管线安全运行。
第7条
鼓励开展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管理水平。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损毁、破坏、偷盗地下管线等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9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符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及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相协同。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0条
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管线单位、专家、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前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第11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新增管线入地,既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入地敷设。
第12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查询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咨询相关管线单位等方式,查明建设区域及其毗邻区域既有地下管线现状,形成现状资料送相关管线单位确认。 既有地下管线分布复杂或者现状资料不符合地下管线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探测。
第13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并听取相关管线单位意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相关管线单位应当配合。
第14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主体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方案要求预建管道或者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第15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附属设施应当优先设置在人行道、绿化带及非机动车道范围内,不宜设置在机动车道范围内;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避开行车轮迹线。
第16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设计。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17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测量、规划核实、验收和档案移交等手续。
第18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牵头办理。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19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范围内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组织施工单位与既有地下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制定保护方案,建设过程中应当同步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20条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应当科学组织、集中施工、减少扰民。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建设、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明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位置、面积等需求。 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又没有申报年度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的,建设、管线单位应当在占用挖掘前三个月将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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