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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3-31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3-31
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企业、职业学校协同推进,促进职业教育和产业体系两方面的要素集聚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第3条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行业指导、校企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推行产业、教育、科技和城市融合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柳州模式,形成职业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有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业务指导、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建设,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数据、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多元投入机制,通过财政拨款、社会资助和捐赠、银行贷款等形式依法筹集发展资金。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职业教育活动周、柳州企业日、柳州工匠日等活动,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支持、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实施
第8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9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以产业园区为基础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推进实体化运行,发挥其在专业规划、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企业、科研机构聚焦重点行业和新兴产业共建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园区)、产教融合实践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开展协同创新,推动基础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给予相应的支持。 鼓励职业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建设。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专业与产业需求匹配制度,编制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支持职业学校完善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建设高水平专业(群)和优质专业(群)。 职业学校可以按照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重点培养人工智能终端及机器人等现代化支柱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等有关部门建立市级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整合政府、行业、企业、职业学校等资源,提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送等服务。
第14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做好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等工作。
第15条
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模式。 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的,职业学校与企业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开发教学资源,推动人才培养质量与企业岗位需求紧密对接。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支持企业依托或者联合职业学校设立产业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鼓励企业参与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完善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支持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开展讲学交流、课题攻关、人才培养等工作。 鼓励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同完善专业人才双向交流聘任制度,畅通企业人才到学校任教和学校教师到企业任职的渠道。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教师实践。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职业学校、社会组织共同成立实体化运作的产教联盟。产教联盟重点开展人才培养、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实施等活动。
第19条
行业组织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参与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制定,参与校企合作、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和行业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活动,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
第20条
推行以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工会参与的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 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依托职业学校、工匠学院等联合共建专业化、综合化的职工继续教育基地。 鼓励职业学校通过课程资源开发、教学实施、技术服务等形式参与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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