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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青年入乡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4-01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4-01
湖州市青年入乡发展促进条例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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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青年入乡发展,推动城乡一体融合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打造共同富裕绿色样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青年入乡发展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青年入乡发展,是指青年在本市各县(区)域就业、创新、创业以及学习、生活,充分发挥在现代化产业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全面振兴和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城乡共同繁荣,并实现自我成长发展。 本条例所称青年,其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改革创新、开放包容、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4条
本市建立青年入乡发展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重大问题。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5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年入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
第6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千万工程”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督促指导,推动青年参与乡村全面振兴等工作。 其他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年入乡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7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青年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动员青年创新创业,推进青年群体团建工作。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做好相关领域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 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智力成果以及建设设施平台等方式,为青年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8条
本市依法选树青年先进典型,按照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青年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发展引导
第9条
本市制定青年入乡发展实施意见、年度计划,推进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打造青年高品质生活、低成本创业之城。 实施意见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教育事业、科技创新、人才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青年就业、创新、创业以及学习、生活需求,推进城乡蓝绿空间、旅游休闲空间、职住空间和生活配套服务空间等布局优化。 城市体检应当关注青年急难愁盼问题,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应当体现青年元素。
第10条
本市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发展人工智能先导产业,优化提升现代纺织、合金特材、绿色家居等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半导体及光电、地理信息等新兴产业,科学布局新能源飞行器、前沿新材料、新一代智能终端等未来产业,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广阔舞台。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高质量数据集等规划建设,丰富并向青年开放应用场景,推动构建人工智能“一人公司”青年创新创业生态。 加快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高端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培育高品质活力消费商圈,鼓励青年参与赛事、演艺、悦己、国潮、数智、健康和首发经济、银发经济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开发数智文化娱乐产品。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动态更新青年创业重点场景、重点合作项目以及人文资源、重点开放公共数据等清单,明确分产业、分行业引导青年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
第11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动态更新科技创新供给、需求等清单。 支持青年科技人才领衔或者参与重大科技任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的重要技术、设备和产品实现突破。支持青年利用智算中心、行业云平台、新型实验室体系等科技基础设施,开展科技研究、开发和应用。 支持青年创办科技服务主体,开发科技服务产品,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动态更新资源现状图、可运营资源清单、产业发展需求等信息。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深化农村生产、信用、供销“三位一体”改革,推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支持青年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挖掘农业多种功能。 支持青年与村级组织合作开展资源资产规划、整合、优化和运营,推动片区组团发展。鼓励青年发挥知识、信息、技术、创意、运营管理等优势,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共同增收。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聘用具有职业资格的青年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经理人。符合条件的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青年,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部分权利。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自然伙伴计划,健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青年实践机制,引导青年参与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和环境综合治理。 支持青年传承发展丝瓷笔茶、湖学、大运河等传统文化,保护利用太湖溇港、桑基鱼塘、淡水珍珠复合养殖等文化遗产,开发文旅新产品、新业态、新场景,打造生态、古镇、滨湖等文旅消费品牌。
第14条
支持优秀青年依法成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青年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机制,培养、推荐优秀青年到基层任职以及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农村工作指导员、科技特派员、文化特派员等,参与公共管理、社会服务等活动。鼓励青年参与政策咨询、项目论证、标准制定,以及城乡公共空间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鼓励符合条件的户籍不在本村(社区)的青年,依法参加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章 引进培育
第15条
本市健全青年人才招引机制,深化精准引才,推进柔性引才。 实施南太湖精英计划,持续引进国内外领军型创新创业青年人才及其团队、项目。推行乡村全球合伙人计划,招引国内外青年人才参与乡村全面振兴。支持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引进、联合研发、顾问指导、兼职返聘等方式引进人才。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青年企业家、新生代企业家培养机制,实施青年创客培育工程,壮大青年创业队伍。完善青年科技人才发现、选拔、使用、培养机制,加强职业早期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带头人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农业农村科技、农业生产管理、服务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等乡村青年人才队伍建设。
第16条
本市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和人才评价体系改革。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深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和企业之间的青年人才“双进双融双聘”机制,实施卓越工程师培育工程,组建现代化产学研联盟,共建创新创业基地、联合实验室、科创平台,支持青年开展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全链条创新创业。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单独报送、单独标准、单独评审机制,赋予创新型企业更大人才认定自主权。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本行政区域内的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个性化商铺等平台载体,构建集聚协同的青创空间体系,引导青年、青年创业项目按需入驻和成长发展。 青创空间应当按照规定向青年、青年创业项目提供免费或者共享的孵化空间、创业工位、经营场所、办公区域。
第18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青年创新创业赛事、路演等活动,推动信息、资源、场地、供销、政策、融资、能力提升等深度对接,健全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转化、导师帮带的联动支持机制,构建青年创业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属地人民政府,健全青年创业第一见面人服务机制,提供开业前后的政策咨询、登记注册、依法合规经营、知识产权保护、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指导、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帮办代办、预约上门等机制,为青年创业的项目规划、场地选用、证照办理、设施建设以及水电燃气供应、劳动用工、活动举办、纠纷处理等提供指导、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在政务服务平台、网上政务办事平台及其移动端、青创空间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动一次性办结。开发并贯通就业、创业、人才服务、能力提升、安居、教育、医疗、文化、生活等具体数智应用场景,推动政策精准匹配、直达快享、一网(卡)通办。
第19条
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稳定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充分吸纳青年就业。鼓励青年多渠道灵活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零工市场、就业服务驿站、乡村实践站点等建设,为青年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加强对企业用工的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发布、动态更新人力资源需求目录和工资薪酬指导价位,为青年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健全新就业形态青年劳动权益保障的日常监督机制,督促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推进社保分类缴费、分类保障和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第20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与湖州产业相关的学科、专业和课程,注重学生职业规划引导,与企业合作建设实习实践实训基地、产业学院等平台,加强实践教学、案例教学。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新时代蓝领和湖州工匠培育工程,健全青年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和终身培训机制,开展新职业、新业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充分发挥青年夜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作用,加强通用技能公共培训。 第四章 支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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