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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乡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3-27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3-27
汕尾市城乡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管理条例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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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乡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三线)管理,规范三线建设,保障三线安全运行,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治理和保障监督活动。
第3条
三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长效管护、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三线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三线管理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三线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非法阻挠建设、整治等妨碍三线管理的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三线管理工作,发现违反三线管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
第5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三线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电力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三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信企业、广播电视企业(以下统称三线运营企业)加强对三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房屋市政工程中配套的三线工程建设管理,以及综合管廊建设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三线管理工作。
第6条
三线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三线,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约束,保持三线规整美观和安全运行。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三线安全和保护的宣传教育与知识普及工作,提升社会公众的三线安全和保护意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8条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结合人口分布、城市空间格局、道路系统布局等因素,同时征求三线主管部门意见,对三线的布局、规模等作出总体安排。
第9条
三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三线运营企业,组织编制本行业的线路建设布局专项规划,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等弱电线路公共路由规划。 线路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和公共路由规划应当明确线路的用地位置、设施位置、空间布局、规模和管线控制等内容,与综合交通、地下管线、园林绿化、城乡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相互协同、衔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三线的国土空间布局,将依法批准的线路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和公共路由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10条
三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线路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和公共路由规划,指导三线运营企业制定本企业线路年度建设计划,并向同级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线路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线路年度施工总体安排、挖掘道路施工计划、整治计划等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线路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协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管线建设、改造等事项,合理安排管线工程施工时序,避免重复挖掘道路。
第11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规划建设三线;旧城区、镇村应当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整治、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要求,统筹三线的规划建设。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老旧小区改造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时,应当将建设三线的有关规划设计和预留安装条件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铁路、桥梁、隧道等项目时,应当征求三线主管部门和三线运营企业的意见,协商预留三线位置及空间通道。
第12条
三线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迁改三线应当按照规划的三线位置及空间通道建设,不得擅自穿越、切割规划用地; (二)主干道三线优先敷设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下; (三)沿道路建设的三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四)在三线本体或者规定位置设置三线标识; (五)附属设施的设置与城乡景观相协调; (六)除特殊规定外,通信线、广播电视线应当合并建设。
第13条
三线建设单位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工作: (一)施工前对施工区域管线进行调查,收集施工现场、毗邻区域管线的现状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要求相关单位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措施保护既有管线; (二)与道路同步施工时,会同道路建设单位合理确定建设工期; (三)施工前编制施工地段既有管线保护方案,报送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相邻管线安全; (四)施工前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既有管线交底和监护工作; (五)组织三线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4条
城市建成区内,鼓励采用地下方式敷设新建三线。由于技术、安全等原因需要采用架空线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村(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减少对城乡景观的影响; (三)不得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四)与既有同一性质的架空线合并架设。 既有架空线应当按照统筹规划、严格控制、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城市建设逐步转入地下敷设;因技术、安全等原因无法入地的,应当符合前款要求。
第15条
因执行抢险救灾、应急保障等任务需要敷设架空线的,可以架设临时线路。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拆除。
第16条
三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三线运营企业等投资建设主体建设公共路由。公共路由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根据公共路由规划,制定施工设计方案,遵循强弱电分离的原则建设公共路由。 三线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公共路由进行线路迁改,后续新增的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一般按照公共路由架设。 公共路由投资建设主体应当依据本级政府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体制,及时确定公共路由管护单位,未确定管护单位期间,由投资建设主体作为临时管护单位。公共路由管护单位应当组织对公共路由进行定期维护,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17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城市道路建设,逐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并有序推进三线入廊,探索建立经营性管线有偿使用城市地下空间机制。
第18条
电力企业应当综合考虑线路安全、规整、美观等因素,合理确定电表等配用电设施位置,便于用户用电。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停车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比例要求和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同步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需求,推进既有建设项目增设集中充电设施。
第19条
三线运营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共建共享的规定,根据技术可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负担的原则,协商共建、共享资源。 电信企业、广播电视企业应当推进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使用统一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技术标准,实现资源共享和互通互联。 鼓励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市政、交通运输等领域的杆塔、管道、隧道、机房等资源在满足本领域使用需求以及符合规范标准、安全生产、友好协商、责任明晰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市场化方式开放共享。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2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线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三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三线安全检查,建立风险监测、分析预警、联动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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