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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3-31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3-31
泉州市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促进条例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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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完善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改善孤独症儿童成长发展环境,保障孤独症儿童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孤独症儿童的筛查诊断、康复教育、保障支持以及相关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孤独症儿童,是指患有孤独症谱系障碍的未成年人。
第3条
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家庭和机构各尽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以早发现干预、医康教融合为重点的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关爱服务水平。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日常工作由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孤独症儿童的筛查诊断、医疗康复服务以及信息管理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孤独症儿童教育资源保障、教育评估安置以及融合教育推进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孤独症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救助,做好困境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适龄孤独症儿童的技能培训和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领域的人才引进、培养等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医疗保障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第6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孤独症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应当关爱、鼓励、帮助孤独症儿童,为孤独症儿童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创造包容、和睦、温馨的家庭环境。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支持以孤独症儿童关爱联盟、孤独症儿童关爱专项基金、孤独症儿童关爱网络服务平台为基础,整合发展社会关爱服务力量。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的宣传教育,普及孤独症科学知识和关爱政策,树立全社会尊重孤独症儿童及其家庭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公益宣传。 每年四月为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主题宣传月。
第9条
鼓励开展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的交流与合作,借鉴推广国内外先进理念和前沿技术,提升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水平。 第二章 筛查和诊断
第10条
支持开设医学专业或者从事医学研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医疗等机构开展孤独症谱系障碍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研究。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全市的筛查诊断网络: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初筛,应筛尽筛; (二)县级妇幼保健院等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复筛; (三)市妇幼保健院等具有孤独症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负责诊断。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合理评估、整合、调配医疗资源。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不定期公布孤独症诊断医院和诊断医生名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参与儿童孤独症筛查诊断活动,可以自主选择筛查诊断的医疗机构。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逐步开展孤独症诊断能力建设,为孤独症儿童就近获得专业评估与诊断提供便利。 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诊断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保障。
第12条
承担筛查诊断职责的医疗机构应当简化孤独症儿童就医流程;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配合对疑似孤独症的儿童进行筛查诊断;对确诊孤独症的儿童,向其监护人说明康复救助政策,并根据监护人意愿及时转介至康复机构。
第13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教育、民政、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卫生健康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孤独症儿童健康数字档案,并实行一人一档;建立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依法保护孤独症儿童及其家庭的信息和隐私安全。 第三章 康复和教育
第14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托市妇幼保健院建立孤独症儿童医疗康复质量控制中心,开展相关培训,指导康复机构规范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设立医疗康复质量控制分中心。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新建或者利用已有符合条件的康复、医疗、儿童福利等机构,开展公益性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重点推进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的公办医疗机构儿童康复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公办医疗机构通过与符合条件的托育、学前教育、儿童福利等机构合作服务的方式,满足0—6岁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扩大康复服务供给。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第16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应当开展孤独症儿童家庭干预指导工作,制定家庭干预手册,开发家庭干预课程,举办技能培训等,帮助孤独症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孤独症相关知识,掌握与孤独症儿童沟通的技巧以及促进康复的方法等。 孤独症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学习家庭干预手册,参加家庭干预课程和技能培训,掌握孤独症相关知识,科学实施家庭干预。
第17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健全孤独症儿童教育科学评估机制,根据市、县(市、区)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分类安置评估结果,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入读特殊教育学校或者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孤独症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第18条
对义务教育阶段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孤独症儿童,应当就近安排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接收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孤独症学生人数配备合理的特殊教育师资,并逐步完善助教陪读制度。 鼓励普通学校与开设特殊教育专业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或者康复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增强融合教育师资力量。市、县(市、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应当积极开展融合教育教师培训,加强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 普通学校接收孤独症儿童就读的,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接收人数核拨特殊教育生均经费。普通学校凭孤独症诊断证明,申领随班就读生均经费,具体标准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健全特殊教育办学体系,扩大孤独症教育资源供给: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与辖区内普通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以及社会机构合作; (二)支持建设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和从幼儿园至高中全学段衔接的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 (三)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者附设幼儿园,为孤独症儿童提供学前教育; (四)鼓励推广在线教育、送教上门等方式,为无法入校学习的孤独症儿童提供康教服务。 市、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开设孤独症班,并按照规定标准配备相应师资和教学支持条件。
第20条
市、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职教部(班)和职业学校特教部(班)开设适应孤独症儿童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鼓励职业院校、特殊教育学校为适龄孤独症儿童开展与其身心健康状况相符的就业培训项目,提供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课程;鼓励助残服务机构、企业等培育开发职业体验、岗位实践、就业锻炼等社会适应性公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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