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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4-09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4-09
克拉玛依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3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快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动信息技术与城市发展深度融合,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提升社会高效治理能力,改善民生服务与生活质量,实现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是指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整合城市各类管理系统,促进城市规划科学化、数据资源汇集化、产业发展数字化、社会治理智能化、公共服务便捷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型城市。
第3条
智慧城市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遵循系统谋划、创新驱动、协同共享、安全可控、惠及民生、绿色低碳的原则,实现城市和数字产业融合发展。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推进适数化改革,统筹协调解决智慧城市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第5条
数字化发展部门主管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各单位、各行业、各领域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规范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智慧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6条
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发展规划,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第7条
市数字化发展部门应当根据数字新疆建设要求,按照突出特色、适度超前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编制本辖区的专项规划,经市数字化发展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可以编制并实施本部门、本领域的规划、计划。
第8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数字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安排,促进土地、能源、交通、物流、环保、电力、市政、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与数字基础设施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推进现有基础设施的数智化升级改造,加快建设信息网络、人工智能算力、数据存储、网络安全、新技术等方面数字基础设施。 数字基础设施应当与铁路、公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机场、车站、智慧杆塔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协商共建、资源共享。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有权平等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 市数字化发展部门应当对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存在的设施接口不一致、数据标准不统一、应用系统不能互联互通等问题进行统筹协调,推动问题解决,提升网络服务质量。 第三章 数据资源共享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大数据平台建设,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的统一、集约、安全、高效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市、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数据资源目录,将公共数据资源纳入城市大数据平台统一管理。 市数字化发展部门应当遵循需求导向,统筹数据共享的程度、分类、途径、机制、安全等因素,根据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归集的标准和规范,编制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依法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共享与交换。
第11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 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支持在可信认证、敏感数据安全应用等场景中,利用区块链、多方安全计算等新技术,推动公共数据高效流通和使用。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将依法收集、存储的非公共数据纳入城市大数据平台,引导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开放,促进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的融合共用、创新利用。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依托自治区交易机构、交易场所开展数据流通场内交易;鼓励有关企业作为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
第14条
数字化发展、财政、市场监管、司法行政、统计等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资产评估、登记、保护、争议裁决和统计等制度,推动数据资产凭证生成、存储、归集、流转和应用的全流程管理。 第四章 数字经济
第15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支持、经营主体培育等方式,按照“一主多元”现代化产业发展目标,推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发展新格局,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16条
支持农业、制造业、能源、建筑、金融、医疗、文旅、教育、物流等产业实现互联网发展、智能化管理,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整合各类资源,提供远程协作、在线设计、线上营销、供应链金融等创新服务,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产业生态。
第17条
支持石油石化企业建设石油化工产业互联网平台,实现油田勘探开发、炼化生产、化工产品销售全链条数字化。 支持石油石化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业建立协同创新机制,依托智慧油化建设技术经验与产业优势,在智能化改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数字孪生技术应用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共建创新联合体、共享基础设施资源、联合培养复合型技术人才。
第18条
鼓励和支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先进计算、未来网络、卫星遥感、三维建模等关键数字技术,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兴数字产业,构建覆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的全链条创新生态体系,推动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算力、低空经济、智能绿电、软件服务、人工智能等数字产业集群。
第19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云计算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未来产业园区、农业综合开发园区等数字化建设,支持数字经济相关政策和制度创新在园区先行先试,带动全市数字经济创新,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生态。
第20条
鼓励企业积极融入全疆、全国数字经济体系,加强与周边城市、地区、兵团、省市及其他国际合作平台的交流合作,构建数字经济开放体系,共同推动数字经济协同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承办国际交流研讨会、建设大数据合作中心过程中,搭建数字经济展示、交流平台,推广企业数字技术应用成果,帮助企业开拓外部市场。 第五章 智慧治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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