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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6-04-08 · 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4-08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59 条
当前版本
2015-05-22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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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综合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吉首市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区)和吉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的城市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4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吉首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吉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公安、交通运输、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5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城市综合管理环境卫生、道路、桥梁隧道、供水、供气、排水防涝、交通设施、绿地、城市照明、地下管线、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等事务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管理资格的,由取得特许经营单位负责;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照明、园林绿化等设施设备移交前,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三)依附或存在于城市道路、园林绿化或公共空间范围的各类设施设备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有权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中央、省、州驻吉首市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吉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7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及设施;政府设立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城市公园、全民健身设施、公共人防工程等公益性公共场所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8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化和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建立数据共享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9条
禁止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废弃物; (二)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0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垃圾分类相关规定,定时定点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单位、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并将垃圾收集投放至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站。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标准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站(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排水管网。
第11条
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顶部、平台、外走廊、外墙无杂物堆放、无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二)临街建(构)筑物应当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并及时修缮损坏或者存有安全隐患部分; (三)国家、省、州、市对建(构)筑物立面容貌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户外公共场所以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广告、宣传品。
第13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物业小区应当在各自辖区内统一规划设置公共广告张贴栏,用于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第14条
使用流动广告车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车载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人工巡游广告活动应遵守公共交通秩序,不得使用高噪声设备,不得对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干扰。
第15条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和期限设置,并保持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经营人应当定期维护、维修、清理户外广告设施,并按规定的期限将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结果报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第16条
在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空调室外机的,应符合建筑物规划设计的设置要求,并确保美观安全。空调外机的冷凝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放。
第17条
相关建(构)筑物、广场、河道两岸等应当亮化范围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亮化: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及河道两岸应当进行夜景亮化; (二)夜景亮化图案、灯具造型应当符合城市特色元素要求,使用节能灯具; (三)历史风貌区夜景亮化应当以暖色调为主,特色建筑应当亮化轮廓线; (四)禁止设置对居住区造成光污染的夜景亮化。
第18条
临街门店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得超出经营场所门窗进行店外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销售商品。 从事餐饮、废品收购、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经营门店,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作业场地和油烟、污水处理设施。
第19条
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吉首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应当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并组织做好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管理工作。 在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地点、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保持设施和环境整洁。
第20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与城市管理相关的餐饮、户外广告、物流、出租车、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行业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吉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噪声控制、消防安全、公共卫生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餐饮、石(木)材加工、金属加工、殡葬用品、物流、车辆维修、车辆清洗、二手车经营等行业的经营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排放限值、作业距离、污染防治措施等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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